王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金春,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厦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金春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188974.8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8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金春在考核期内,曾于2012年9月因下午收工时未按规定搜身扣0.5分,但经教育后,尚能遵守监规,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分达84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生产,从事平机工种,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累计获得达标分22.6分。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行政没收款收据,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金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11月9日至2022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利党
审判员林俏
代理审判员陈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