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8/25 0:00:00

赵振海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赵振海。

审理经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了(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振海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赵振海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沪高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于2014年7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8月11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出庭提请对罪犯赵振海予以减刑的有执行机关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警官马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张诚良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振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振海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赵振海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记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振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3月31日始至2020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金台
代理审判员陆俊琳
代理审判员杨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毛昱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