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执行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6/9 0:00:00

蒋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蒋辉,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浙绍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辉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浙江省乔司监狱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蒋辉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辉准予减刑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玲
审判员俞永平
代理审判员李文雇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戴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