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20 0:00:00

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与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巨鹰路欢乐家园。

审理经过

经营者: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2号楼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数码庄园A2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1号数码庄园A2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速捷服务部)与被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天津分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网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速捷服务部诉称,请求判令:1.确认CN三级域名从来没有规定限制注册过;2.确认CN二级域名根据《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于2003年3月17日全面开放(含预留域名);3.确认涉案648个域名没有明确的有权人;4.确认国务院已发文不准政府机构使用GOV.CN之外的域名;5.判令准许原告注册648个域名;6.三被告承担差旅费开支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互联网中心授权的被告新网天津分公司的注册会员,与其有合同关系。涉案域名中的二级域名是被告互联网中心因发展CN二级域名时,于2002年11月29日向被告工信部备案的预留域名,以便让可能的有权注册人在日升期内优先注册、优先升级,在优先注册、优先升级后,被告互联网中心依照《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第五条的规定,2003年3月17日中午12点正式全面开放注册(含预留域名)。此后,大量原预留域名被非特定人按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注册。2005年随着CN域名二级市场的升值,被告互联网中心将涉案域名非法限制,同时删除了《关于CN二级域名优先注册、优先升级期结束的通告》,以掩盖CN二级域名已经全面开放的事实,制造继续限制注册的假象,但被告互联网中心此行为对2003年3月17日至2005年期间按“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注册的大量原预留域名产生了法律上的危害,以致屡被诉讼。而域名管理办法对三级域名根本没有要求预留与限制注册,是被告互联网中心为垄断资源而进行的非法拒绝注册。原告要求工信部查处被告互联网中心删除《关于CN二级域名优先注册优先升级期结束的通知》的违法行为,工信部答复正在调查处理,迟迟没有结论性答复,但删除事实是明确存在的。原告在后续的信息公开等诉讼中得到的证据和查清的事实证明2003年3月17日已经全面开放:一、2011年11月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限制注册域名一事向工信部进行调查取证,工信部称互联网中心于2002年11月29日备过一次案,且已经取消限制;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调查,证明法院已认定互联网中心的预留域名已于2003年3月17日正式全面开放,工信部也无异议,且其在后作出的工信公开2018第4号信息公开答复证明,根本不存在国家秘密与继续备案的事实;三、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多起原预留域名被非特定人注册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互联网中心自己举证涉案域名是2002年11月29日根据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4号令)备案的,并非依据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30号令)备案的。同时互联网中心举证《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证明原预留域名已于2003年3月17日开放,以证明原预留域名被非特定人注册的合法性;四、原告曾向工信部申请,要求提供预留域名的有权人信息,工信部答复没有这些信息,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初字第7558号行政判决书查明,工信部没有预留域名的有权人信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预留域名必须要有明确的有权人,没有有权人的限制注册时非法的;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行初70号行政判决书查明,工信部确实没有有效预留备案日期或者是取消保护前的有效预留备案日期;六、工信部工信信管履职2017第18号答复与《关于CN二级域名优先注册、优先升级期结束的通告》,证明被告互联网中心毁灭已经开放的证据;七、2015沪民终251号民事判决查明,根据《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原预留域名经过优先注册、优先升级等程序,于2003年3月17日正式全面开放;八、工信部工信信管履职2017第18号答复与申请书及姜颖的报道证明对于域名根本没有备案的事实,且根本不存在国家秘密;九、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不准许使用GOV.CN之外的域名,即使已经使用.COM.CN、CN等其他后缀,也要注销。这就证明所谓的保护早已不存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基本条件。故原告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新网天津分公司的登记地虽在天津市,但经本院核实,被告新网天津分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至少一年前已迁至北京市。同时,原告所主张的其与被告新网天津分公司之间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现原告速捷服务部的主要办事机构亦不在天津市。鉴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主要是网络域名注册问题,本案其他被告的住所地亦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由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欣

审判员胡浩

人民陪审员赵云刚

法官助理史凡凡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