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3/12 0:00:00

李奇山减刑减刑假释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奇山,男,汉族,1961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2001年2月2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7)乌中刑一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李奇山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7年7月2日起到2015年7月1日止。服刑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奇山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中,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以罪犯李奇山的减刑案件不属本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对罪犯李奇山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李奇山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撤回对罪犯李奇山的减刑建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炳蔚
审判员张亚豪
审判员阿曼古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艾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