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1/15 0:00:00

孙方云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方云,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方云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孙方云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0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孙方云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建议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方云在服刑期间,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方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可以减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方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法超
审判员赵耀
代理审判员仰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