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吴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1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初,被告人吴某通过黄某(已判决)帮助“阿肥”(另案处理)以快递方式寄出假冒伪劣香烟,黄某通过袁奕义(已判决)向天天快递公司购买电子快递单,袁奕义介绍司机刘东华(另案处理)到汕头市金平区载快递件去揭阳市揭东区天天快递公司寄运。2017年4月13日晚,揭阳市揭东区天天快递公司员工经检查发现刘某运载的快递件均为香烟,遂将货车及货物扣留,并于2017年4月14日报警。公安机关扣押刘某于2017年4月13日晚上运载的310条中华(软)、255条中华(硬)、248条玉溪(软)、89条南京(红)、121条云烟(软珍品)、59条云烟(紫)、131条利群(新版)、435条芙蓉王(硬)、52条牡丹(软)、87条黄鹤楼(软蓝)、52条苏烟(软金砂)、41条钻石(荷花)、39条苏烟(五星红杉树)、40条芙蓉王(蓝)、15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双喜(软经典)、18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4条双喜(硬经典1906)、8条红塔山(硬经典)、14条云烟(软大重九)、25条中华(软蓝专供出口)、33条利群(软长嘴)、14条利群(阳光)、14条红塔山(软经典)、11条黄金叶(金满堂)、10条苏烟(硬蓝色妖姬)、12条云烟(印象)、16条双喜(软)、17条真龙(珍品)、14条南京(九五)、11条黄鹤楼(硬1916)、14条利群(蓝天)、8条利群(长嘴)、8条利群(休闲)、9条天子(小天子)、23条玉溪(硬)、11条云烟(福)、20条红河(硬88)、12条白沙(精品二代)、18条BLACKDEVIL、15条玉溪(硬和谐)、10条黄鹤楼(软雅韵)、13条游泳(软)、11条中华(白)、10条双喜(硬经典)、6条双喜(硬金五叶神)、7条阿诗玛(硬金中英文警语授权版)、6条黄山(金皖烟)、8条好猫(猴王磨砂)、9条大前门(软)、4条黄金叶(硬发时达专供出口)、3条小熊猫(硬专供出口)、5条兰州(硬珍品)、38条南京(炫赫门)、3条鸭绿江(硬)、3条黄金叶(天叶)、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4条白沙(和天下)、5条冬虫夏草(和润)、2条苏烟(东渡顺)、5条555(硬)、4条CAMEL(软)、2条钻石(一品荷花)、2条黄鹤楼(软漫天游)、5条黄鹤楼(硬雅香金)、7条南京(十二钗烤烟)、6条Marlboro(硬)、3条大前门(软支)、3条牡丹(软啡专供出口)、2条Marlboro(硬iceblast2.0关税未付免税版)、3条黄鹤楼(软绿)、2条熊猫(硬绿细支)、5条Marlboro(硬COLDORIGINAL)、1条钓鱼台(硬景泰蓝专供出口)、1条中华(大中华)、1条玉溪(硬扁专供出口限量版)、1条玉溪(硬雅韵青花)、1条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玉溪(境界)、2条贵烟(国酒香3D)、1条阿里山(软景泰典蓝礼盒装)、1条贵烟(硬黄精品)、1条中华(5000)、1条大公鸡(软黄)、1条利群(硬阳光细支)、3条中华(硬细支)、2条南京(雨花石)、1条中华(硬蓝细支专供出口)、1条芙蓉王(钻石)、1条黄鹤楼(硬红)、1条玉溪(硬英文版)、4条黄鹤楼(硬白特制1916)、1条玉溪(硬雅韵青花95L)、1条云烟(苁蓉和悦)、1条娇子(龙涎香细支)、1条苏烟(硬樱花细支)、1条黄鹤楼(硬1916平安细支专供出口)、1条黄鹤楼(硬雅韵专供出口),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现场扣押的中华(软)等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鉴定:现场扣押中华(软)等香烟2594条价值人民币817884.74元。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仙美村天天快递公司已追回刘某于2017年4月12日运载至该公司的部分快递件,分别为16条玉溪(软)、9条中华(软)、9条芙蓉王(硬)、7条中华(硬)、2条白沙(精品二代)、7条云烟(软珍品)、6条苏烟(软金砂)、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玉溪(硬)、3条钻石(荷花)、2条双喜(硬)、5条利群(新版)、2条牡丹(软)、2条白沙(精品)、2条黄山(金皖烟)、1条南京(炫赫门)、1条玉溪(软尚善)、1条中华(5000)、1条玉溪硬和谐)、1条黄鹤楼(软蓝)、1条鸭绿江(硬)、1条利群(阳光)、1条利群(软长嘴)、1条云烟(软大重九)、1条黄鹤楼(硬雅香金)。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追回的玉溪(软)等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揭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追回玉溪(软)等香烟85条价值人民币27013.27元。

一审答辩情况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李某1、林某1、倪某、潘某、朱某、佘某、纪某、李某2、陈某1、林某2、陈某2的证言,扣押、移交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的检验报告,广东烟草揭阳市有限公司估价意见书,通讯记录、快弟单据,刑事判决书,同案人刘某、黄某、袁某的供述,被告人吴某的身份证实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他人运输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能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吴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史卓辉

代理审判员吴妙华

人民陪审员江建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