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明清、聂美华聘请杀牛师傅李某3宰杀水牛后进行注水并销售。自2015年6月1日至案发止,被告人彭明清分多次销售注水牛肉5万元以上。被告人黄子国从彭明清处购入的注水牛肉进行销售5万元以上。
2016年1月14日,民警对被告人彭明清现场宰杀的牛肉进行扣押。经常德市食品药品检查所对鲜畜肉进行检测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水分项目不符合GB18394-2001《鲜畜肉水分质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到案后,被告人彭明清、聂美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子国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编号【2016】000005报警案件登记表1P4、汉公(治)受案字【2016】0059号受案登记证实,2016年1月14日19时许,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接匿名报警称:彭明清在汉寿县北门“洪大妈加气站”附近杀牛,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次日,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现场方位图及查获水管、牛肉称重照片、汉公(治)扣字【2016】001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现场位于汉寿县洪大妈加气站对面屠宰点,现场查获注水管以及扣押的牛肉称重并编号(1-5编号,1号牛肉1.65kg,2号1.45kg,3号1.40kg,4号牛肉1.45kg,5号牛肉1.40kg)。
(3)汉寿县商务行政执法查封(扣押)财物清单2P97证实,汉寿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16年1月14日扣押彭明清涉嫌注水牛肉129公斤。
(4)现场检查笔录、(2016)173号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P98-99证实,2016年1月15日,汉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彭明清被扣押的牛肉取样进行送检。现场查获的牛肉编号为-,并对5样品中抽取3个样品,编号为XQR-CDHS—003(样品为3袋)。
(5)NO:L1601W002检验报告、关于检验资质的回复、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常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汉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的鲜畜肉(牛肉),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及水分限量进行检验,经检验:未检验出硼砂;水分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水分的标准要求小于等于77%,实测结果为78%;常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发证机构为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回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参与送检样品检验的刘某2、任某、陈某1、陈雅琴、陈某2等食品检验元均具有合法检验资格;2016年2月2日将鉴定意见告知聂美华、彭明清。
(6)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14日19时许,汉寿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接匿名报警称:彭明清在汉寿县北门“洪大妈加气站”附近对牛肉进行注水,并销售。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在彭明清家查获129公斤注水牛肉.彭明清、聂美华被口头传唤至汉寿县公安局。经讯问,彭明清、聂美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1月26日,黄子国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犯罪事实。
(7)证人黄某1记账本复印件证实,彭明清和黄子国相互借牛肉进行销售情况。
(8)被告人聂美华提供记账本证实,2015年12月23日、25日刘某3购买牛肉、牛腩2000元;2016年1月7日、12日、14日,贰柒拾餐馆购买牛肉及其他销售牛肉记录。
(9)补充侦查回复证实,彭明清宰杀的注水牛肉多以零售形式销售,购买注水牛肉人员复杂、分散,且不能确定各零售客户的身份信息,所以无法取证。侦查人员通过侦查补充到汉寿县银水路司法局对面一家“周姐粉馆”老板周某2的证言。
(10)证人李某1提供的开支明细证实,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多次向彭明清等人购买牛肝。
(11)被告人基本情况证实,三被告人身份情况,均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证人证言
(1)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2日,通过孙麦香卖给彭明清三头牛,得款26000元。其中一头公牛可以宰杀280斤牛肉,另外两头母牛分别可以宰杀410多斤、250斤牛肉。听说彭还在张正华家里一次性购买了10头牛。
(2)钱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元旦期间,家里10头牛都卖给彭明清了,得款78000元。
(3)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1日,卖给彭明清一头牯牛,得款9400元,那头牛至少可以宰杀300斤牛肉。
(4)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开始,李某3和哥哥李泽民在汉寿县私设的屠宰场里面杀牛注水,给水牛剥皮剥骨头和解体,老板是孙中南。每杀一头牛,得100元手续费,注水是先用刀将水牛脖子里面的静脉割破,给水牛放血至死,用一根水管连接一根大针管,将大针管插入水牛脖子处的静脉血管,之后就用电机抽水将水压入死牛的体内。水进入血管后就自然流进水牛的各个器官和各个部位。近期宰杀了50头水牛,只有5-6头没有注水。屠宰场里除了李某3和哥哥李泽民负责杀牛和剥皮,还有两个,“徐师傅”和“李师傅”都是回回村的人,还有一个专门收购内脏的叫马程家,回回村人,内脏也注水。我劝过老板不要注水。
除了帮孙中南宰牛之外还帮彭明清宰牛。李某3帮彭明清宰杀的牛都灌了水,灌了水后,他就把灌水的牛肉推到东套市场自家摊位上进行销售,他爱人聂美华就在摊位上打理生意。近一个月帮彭宰杀了25头牛(后陈述宰杀十六、十七头,3700多斤牛肉),杀完灌水后净重220斤左右一头,按照市场价25元一斤至少卖了130000元。帮彭明清杀牛120元一头。彭明清自己灌水,是李教的,打多少水彭自己说了算。李帮彭明清宰杀的牛全部都注了水。
(5)李某4的证言证实,李某4帮黄子国杀牛5、6年时间,近两年帮黄子国宰杀260头牛,只有极少一部分是买主上门要求不注水,其余的都注水后在他家西套市场的摊位上销售出去了,李某4宰杀牛后,黄子国自己注水,用一根长约2米的塑料水管连接二十公分的硬管子,连接自来水注入牛颈主静脉,注水后的牛就鼓起来了。注水牛肉在市场上一般28元或者30元一斤。
(6)黄某1的证言证实,黄某1帮其弟弟黄子国在汉寿县市场卖牛肉,弟弟黄子国自己收购牛并屠宰,2015年下半年因销量大增,黄子国一天杀一头牛不够,所以联系了彭明清进一些牛肉,因两家的牛肉注水不如其他人多,所以联合销售。黄某1自己亲手记载的黄子国和彭明清之间互相销售记录显示2015年9月2日至9月27日黄子国总共到彭明清摊位上进了1347斤,都在西套市场上销售出去,销售给餐馆是28元一斤,零售的价格就是30元一斤,那1347斤注水牛肉一共卖了39000多元。大部分都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的,其中给汉寿县龙阳商业广场开餐馆的小王送过几次牛肉;2015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黄子国总共到彭明清摊位上进了684斤注水牛肉,44斤牛排,都在摊位上销售出去,销售给餐馆就是28元一斤,零售就是30元一斤,共卖了19000多元。那些牛肉都是注水牛肉,只是跟别人比起来没有别人注的多,牛肉含水量不大,有一次因彭明清注水太多,没有进他的牛肉。如果不是注水,不会以28元、30元一斤的价格销售。没有注水的牛肉一般在35元以上、40元以下销售。
2015年10月19日至2015年11月14日,黄子国向彭明清还了175斤牛肉,30斤牛排,那些牛肉被彭明清销售出去。黄子国还给彭明清的牛肉也是注水了的。
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21日,黄子国从彭明清处进注水牛肉2414.5斤,那些牛肉被其以30元一斤左右的价格销售出去,总价值72435元。弟弟黄子国从彭明清摊位上进的注水牛肉全部都被其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
(7)孙某1的证言证实,黄子国在其隔壁做生意卖牛肉有四五年了,黄子国没有经常在店子里,卖牛肉的主要是他姐姐黄某1,2015年开始,东套市场的彭明清和黄子国合伙做牛肉生意,互相卖不完的牛肉互相帮助卖,孙也经常在黄子国店里买牛肉,当时只卖27-28元一斤,当时市场上干牛肉要35元一斤,孙后来想黄子国的牛肉没有那么红,肯定是注水了的,所以才那么便宜。
(8)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常年从事养狗,一般在孙某2的妻子、孙某3的姐姐,彭明清爱人的摊位上购买过牛肝,没有注水的牛肝2元每斤,注水的牛肝1.5元每斤,购买的牛肝基本都注了水,总共购买过5000斤左右,自己都做了记载,已经提供。
(9)程某的证言证实,程经营“真赐饭店”,饭店平均每月牛肉销量有500斤,牛肉来源主要是自己宰杀,偶尔需要牛腰条肉、牛肠子、牛某之类的就会找彭明清购买,2015年上半年以来,共到彭明清的摊位上进了6300元的货(其中主要为牛肠、牛某,牛肉仅31斤,牛肉26元一斤,牛肠50元一付、牛某150元一个)。提供记账流水彭明清销售的牛肉注水了的,因为自己做牛肉生意,看的出来。
(10)黄某2的证言证实,黄经营“黄牛村”饭馆,2015年在彭明清处购买过2次牛肉,一次30元一斤,买了70多斤;一次是20斤。还有偶尔到彭明清购买过牛肉,一般是六七斤,总共至少购买了5000元钱的注水牛肉。
(11)周某1的证言证实,周经营“周姐粉馆”,在彭明清那里购买牛肉,一般是一周一次,一年至少40次,每次200元、300元不等,一共买过200多次牛肉,大约1500多斤,价钱是42000元。卖给我是28元一斤,每次袋子里都会有很多水,一般干牛肉都要35元、38元一斤。
(12)黄某3的证言证实,黄和黄子国同住一村,经常找黄子过买牛肉,黄子国在西套市场上有一个摊位,这几年自己吃的牛肉都是从黄子国家买的,价格30元一斤,从2013年至少购买了500斤牛肉,价值1.5万元,因为购买的牛肉是自己食用,所以具体情节不太清楚,不确定黄子国的牛肉是否注水。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彭明清的供述,诨名宁乡佬。自主经营屠宰活牛以及销售牛肉有十多年时间了,本人不杀牛,每次收购牛回来后都是请杀牛师傅李某3宰杀,一头牛宰杀后给120元工钱。自家在东套市场上有一个摊位,是市场的2号摊位,摊位每天能销售200斤牛肉,一半是注水牛肉,一半是干牛肉,根据市场需求决定注水与否,有时候干牛肉销售的快就不注水。销售注水牛肉是25、27元一斤,没有注水的35元一斤。进行注水主要是增加牛肉的重量,在市场上低价销售畅销。注水的过程是:将活牛的四只脚用缰绳绑住,绑好后就用刀割掉头部,割完后待牛的血留完后,就用一根手指大小的水管插入牛头部的血管,管子另一端就插在自来水的龙头上,然后就把水龙头打开,放水大约5分钟,肚皮鼓起来,然后对牛肉进行皮肉分离,剥出来的牛肉就是对市场上销售的牛肉成品了。
具体宰杀了多少牛,没有统计。生意好的时候一天杀一头,生意不好时,隔一二天杀一头,有时隔三四天杀一头,近二年大约宰了两百头牛。向牛肉流水,是彭明清和李某3干的,聂美华不知道,她有时候在市场进行销售。
2016年1月14日被民警查获当天宰杀的注水牛肉,后来商务局对现场查获的四块牛肉进行称重,四块牛肉分别是:30公斤、30公斤、34公斤、35公斤,合计129公斤。
彭明清和黄子国之间相互帮忙销售牛肉。
(2)被告人聂美华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下半年至今,按照平时的销量计算,近两年至少宰杀了200多头牛,具体数目记不清。但最近宰杀的十几头牛记得清楚。最近进了三次:2015年12月中旬,彭明清到汉寿县小港粮站一养殖户家里一次性买了10头牛,总价78000元,一共宰杀了2700多斤牛肉,牛肉卖了81000元,宰杀后都灌了水,每头牛大约灌了15斤左右的水,牛肉是在东套市场摊位上零售的,买牛肉的人太多,不记得具体是谁,元旦节期间生意好,2016年1月10日左右10头牛肉全部卖完了;2016年1月11日,彭明清电话联系李春介送一头牛,价格9400元,宰杀了320斤牛肉,大约灌了15斤水,牛肉拖到东套市场摊位上以每斤30元零售,其中也有几家餐馆老客户上门以每斤28元买了四五十斤牛肉,一共卖了10200元钱;2016年1月13日,从洲口镇姓向的人手里购买了3头牛,总价26000元,当天晚上杀了一头250多斤肉,注了水,以每斤30元出售,得款7500元。14日,又杀了一头,还没有来得及出售就被查获了。还剩一头养在牛圈里。
杀牛的时候聂美华大部分都会在场帮忙。注水是李某3将水管插进牛的主静脉血管,聂美华开水龙头,搞卫生,彭明清撇牛头,抬牛肉。
由于聂美华家和黄子国家的生意不太好,一天一头牛卖不完,剩下的注水牛肉到第二天会变色,不好卖,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自家和黄子国决定互相帮忙卖牛肉,相互销售的都是注水牛肉,今天你家差牛肉就从我主里拿,我这里差牛肉就从你家拿,可以确保两家每天都有新鲜的牛肉出售。
(3)黄子国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下半年开始,黄子国开始往销售注水牛肉。请杀牛师傅李某4杀牛,杀牛师傅将牛杀死后,黄子国用一根长约1.5米的白色塑料水管连接在水龙头上,另一端固定在一根长约十几公分长的铁管上,杀牛的师傅再拿刀割开牛颈部主筋脉,我再用这根长约十几公分的铁管子插入牛颈部主筋脉,再拿绳子系紧接口,然后我再打开水龙头,自来水就顺着血管充进牛身体的每一个部位。这两年以来至少宰杀了260多头牛,只有极少一部分上门直接买整头牛的没有注水,其余的都注水了,至少有160头注水了,每头宰杀300斤牛肉,一共宰杀48000斤注水牛肉,都在西套市场摊位上销售,姐姐黄某1负责销售,零售价格一般30元左右,销售餐馆是27元左右,干牛肉至少卖35元一斤。
2014年开始,因牛肉生意不是太好,和彭明清互相帮忙卖牛肉,双方都会用账本记录交换的牛肉,账本记录以子国借小彭牛肉*斤的形式予以记载。
4、视听资料证实,彭明清、聂美华、李某3于2015年12月15日、17日、18日、26日、27日、29日、30日晚上及30日凌晨,2016年1月7、8、10、11、14日晚上分别杀一头牛并进行注水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