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吉鸿,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桑植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7年9月30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吉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吉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李吉鸿在桑植县澧源镇康茜商贸城C-11号门面开设“李吉鸿豆皮加工厂”,从事豆皮和豆油加工销售,2017年7月,在桑植县八斗溪电站旁增设了分厂。为使豆皮易防腐、色泽美观、易销售,2017年3月底,李吉鸿从长沙恒康食品化工有限公司购得焦亚硫酸钠,开始往豆皮内超范围添加焦亚硫酸钠,并以每斤3.5元和3.8元的单价大量销往全县各乡镇及各大超市。截至2017年7月24曰“李吉鸿豆皮加工厂”被查,李吉鸿至少加工生产并销售了2.4万多斤添加了焦亚硫酸钠的豆皮,销售金额累计至少达8.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吉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焦亚硫酸钠、豆皮及加工厂设备的照片;书证:到案经过、案件线索来源相关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经营历程表、桑植县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检测报告、情况说明、销售台账复印件、梅尼超市现金日记账复印件;证人何某某、顾某某、李某某、石某某、文某某、周某某、曾某甲、陶某某、刘某某、曾某乙、向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吉鸿的供述与辩解;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即光盘1张)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吉鸿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豆皮过程中超范围添加焦亚硫酸钠,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4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吉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参考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吉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八千元,剩余三万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查封的豆皮加工设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禁止被告人李吉鸿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聂兴权
法官助理吴杨慧
人民陪审员皮永祥
人民陪审员王丽萍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