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8/1 0:00:00

史正林与许涛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正林,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行,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吉,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涛,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第三人:深圳市互联工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168号佳嘉豪商务大厦18C。

法定代表人:刘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柠溪路599号5栋地下A区。

法定代表人:马颂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史正林与被告许涛及第三人深圳市互联工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史正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类,大方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类纠纷没有管辖权,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正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0.00元,退还原告史正林。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桂海

法官助理先正才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