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洪星在经营淮安市淮安区淮上人家小区鼎盛精品百货商店期间,在明知为假冒伪劣烟酒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低价购买假冒的五粮春白酒18瓶、梦之蓝M6白酒48瓶、梦之蓝M3白酒40瓶、天之蓝白酒114瓶、海之蓝白酒74瓶、国缘四开白酒32瓶、国缘双开白酒54瓶、今世缘15年典藏白酒118瓶,今世缘10年典藏白酒168瓶,双沟珍宝坊白酒42瓶,五粮液白酒36瓶、茅台白酒18瓶、郎酒T6白酒60瓶、国缘淡雅白酒42瓶、国缘柔雅白酒40瓶;假冒的硬中华香烟58条、软中华香烟40条伺机出售给他人。
2017年9月19日、20日,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博里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被告人洪星租用的淮安区城东乡童嘴村7组村民高某家房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并扣押了上述假冒的烟酒。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洪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退出人民币3万元。经鉴定,上述烟酒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市场零售价格共为人民币27855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其归案后的供述,证人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和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五粮春”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注册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驰名商标证书,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报告、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证明以及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建议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洪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在本案审理期间,淮安市淮安区司法局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洪星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该局经综合评估认为,被告人洪星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