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5 0:00:00

蔡安良、徐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安良,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光,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东湖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新旺,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涂云云,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南昌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克勤,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青山湖区。1988年12月29日因和他人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熊克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望根、刘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熊克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于2017年1月合伙租赁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养老院对面原麻油厂厂房,聘请被告人涂云云、熊克勤对购进原油进行简易过滤加工成柴油欲对外销售。2017年6月29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正在加工生产柴油的被告人涂云云、熊克勤查货,当场扣押柴油47.87吨。经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扣押柴油的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柴油价值人民币224989元。

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和被告人涂新旺及被告人熊克勤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和8月23日及10月9日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证据,认为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熊克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熊克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涂云云、熊克勤辩称其系聘请工人,作用较小,应为从犯。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于2017年1月合伙租赁南昌市新建区金桥乡养老院对面原麻油厂厂房,聘请被告人涂云云、熊克勤对购进原油进行简易过滤加工成柴油欲对外销售。2017年6月29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将正在加工生产柴油的被告人涂云云、熊克勤查货,当场扣押柴油47.87吨。经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被扣押柴油的柴油硫含量超标,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柴油价值人民币224989元。

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和被告人涂新旺及被告人熊克勤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和8月23日及10月9日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蔡安良的供述,供认证实其投案自首,和涂新旺、徐光三人合伙在新建区金桥敬老院对面开了一家无证做柴油的加工点,请涂云云、熊克勤两位工作人员,其出了1万多元入股,徐光、涂新旺出资了多少我不清楚。

2、被告人徐光的供述,供认证实其销了石油配件到新建金桥敬老院对面柴油生产点,销了油管50-60米、油阀5-6只左右,油泵2只,快速接头7-8只左右,没有参与柴油的生产。

3、被告人涂新旺的供述,供认证实其投案自首,和蔡安良、徐光合伙在新建区金桥敬老院对面做柴油,我们还没有销售,生产了47吨,还在油罐里面就被查获、扣押了,请其儿子涂云云、熊克勤两个工作人员,其出资了5万元,蔡安良、徐光出资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对于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BSY-2017-145,BSY-2017-146,BSY-2017-147,没有异议,不要求复议,我们生产柴油没有办理任何证照。

4、被告人涂云云的供述,证实其投案自首,其系蔡安良等人请来的员工,每月给付其4000元工资,生产伪劣柴油的地方是新建区金桥敬老院对面的一个厂房空地上,对于检测BSY-2017-145、BSY-2017-146、BSY-2017-147报告,我没有异议。

5、被告人熊克勤的供述,证实其是2017年5月17日由徐光介绍到新建区金桥敬老院对面租的厂房生产加工柴油的,每月3500元到4000元工资,对于对于检测BSY-2017-145、BSY-2017-146、BSY-2017-147没有异议。

6、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帮蔡安良、涂新旺他们找金桥乡敬老院对面原麻油厂租赁厂房,并知晓他们系生产柴油。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金桥乡金桥村的杜书记带徐光、蔡某三人,到公司谈租厂房的事情,我根据谈好的内容,手写了一份租房协议。押金两万,前两年的租金是一年租金4万,后四年的租金是一年5万,租期6年。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1日将新建区金桥乡对面租得邓振诗的厂房转租给金桥乡金桥村的杜某书记、徐某、蔡某三人我根据谈好的内容,手写了一份租房协议。对方付了定金两万,半年租金2万。

9、王某1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杜某、蔡某(蔡安良)参与了签订合同。

10、李某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徐光和杜某、蔡某(蔡安良)参与了签订合同。

11、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证明,证实2017年6月29日所售普通柴油最低价为4700元/吨(含税价)。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6月29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扣押了蔡安良普通柴油47.87吨和加油设备一台。

13、检验报告,证实2017年6月29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扣押的蔡安良普通柴油,经检验硫含量不符合GB252-2015标准的规定(不大于50J/K,实际为553.7682690)。

1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涂云云、蔡安良、徐光和涂新旺及熊克勤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和8月23日及10月9日到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投案。

15、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证实涂云云、蔡安良、徐光、涂新旺、熊克勤均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除熊克勤外,其余人员均无前科劣迹。熊克勤于1981年到1987年因扒窃、斗殴被拘留、罚款;1988年12月29日因和他人斗殴被劳动教养三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熊克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224989元,应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及查明的量刑情节判处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熊克勤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涂云云、熊克勤系被告人蔡安良、徐光、涂新旺聘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3、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熊克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蔡安良、徐光、涂新旺、涂云云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熊克勤有前科劣迹,但间隔时间较长,本院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涂新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涂云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熊克勤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十一天〈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六、暂扣于南昌市新建区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涉案普通柴油47.87吨予以销毁,加油设备1台(型号D2008电子称重仪表),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小卫

人民陪审员杨建设

人民陪审员肖爱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孙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