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81刑初78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假药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神木市公安局依法处置。
二、撤销神木市人民法院(2017)陕0881刑初78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怀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怀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