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5/1/27 0:00:00

刘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超,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01012457,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开发区034号。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油松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公诉刑诉(2014)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4年12月1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超利用互联网在QQ群及腾讯微博等处发帖跟帖,多次发表反共、反社会主义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发现经过、网络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超利用互联网在QQ群、腾讯微博等处多次发表反共、反社会主义和对社会不满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超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第二款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超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二、对被告人刘超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手机、SD卡及卡托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文祥
审判员张卫群
人民陪审员韩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