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商业秘密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3/22 0:00:00

石琼与北京壹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琼,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壹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6、28、30号2幢9层28号B0908。

法定代表人:宋涛。

审理经过

原告石琼与被告北京壹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桥健康科技公司)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石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的《科技成果转让协议书》;2、被告违约赔偿原告科技成果转让费经济损失250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科技成果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海参清风片”科研成果技术配方及已有的检测和实验数据报告,转让费500万元。被告已支付250万元,原告已按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被告无故拖延,甚至明确不再继续履行协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石琼的诉讼主张及其举证的《科技成果转让协议书》可知,本案的科技成果为技术配方及已有的检测和实验数据,属于技术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第一审技术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故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温同奇

审判员闻汉东

审判员崔宇航

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