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4/13 0:00:00

冯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冯某某,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自诉人冯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中远海运(广州)有限公司犯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要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冯学文提起的自诉案件不符合上述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于冯某某提起的控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东燕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