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杨芬在他人的推荐下通过快递获取“活胰降糖灵”,并在其工作的信阳市负忧工区路赵家桥大药房私下向糖尿病患者秦某2老人推销三盒,秦某2服用即出现身体不适,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查,郑州辖区内合法药品、保健品生产企业中无“活胰降糖灵”外包装上标示的名为郑州市华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且标示的生产地址上亦未发现该厂家。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鉴定:从该“活胰降糖灵”中检出格列本脲,含量为4.12mg/粒。
另查明,格列苯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
针对上述事实,原审法院列举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芬的供述。
2、证人马某、周某、秦某1、王某1、王某2的证言。
3、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物品清单、“活胰降糖灵”外包装照片、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协查复函、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被告人杨芬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信阳市赵家桥大药房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