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6/6/15 0:00:00

麦麦提等四人参加恐怖组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麦麦提热西提(以下简称麦麦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维吾尔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看守所。
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哈力克(以下简称阿卜杜塞麦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维吾尔族,户籍地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15年3月14日被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于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看守所。
被告人玉奴斯阿布都艾尼(以下简称玉奴斯),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维吾尔族,户籍地于田县。因涉嫌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鞠阳,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热孜宛古丽哈力克(以下简称热孜宛古丽),女,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维吾尔族,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于2015年3月14日被羁押于广东省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麦提、阿卜杜塞麦提、玉奴斯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告人热孜宛古丽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昊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麦提、阿卜杜塞麦提、玉奴斯及其指定辩护人鞠阳、热孜宛古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今,被告人麦麦提向他人传播包含极端宗教思想、暴力恐怖思想、分裂国家内容的音、视频资料。2014年12月和2015年2月,两次组织他人在长春市净月潭公园模拟暴恐视频进行体能训练,被告人阿卜杜赛麦提、玉奴斯积极参与。
2015年1月,阿卜杜塞麦提在境外暴恐网站上下载包含极端宗教思想、暴力恐怖思想、分裂国家内容的音、视频资料后向他人传播。
2015年初,玉奴斯在得到麦麦提向其传播的包含极端宗教思想、暴力恐怖思想、分裂国家内容的音、视频资料后向同学努某某沙吾提(以下简称努某某)传播,并煽动其加入“圣战”。
2015年,麦麦提和阿卜杜塞麦提策划出境参加恐怖组织,联络境外人员。2015年3月5日,阿卜杜塞麦提与热孜宛古丽从长春出发,欲出境参加“圣战”,在途经香港过程中被香港警方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努某某、阿某某阿布都热木(以下简称阿某某)、麦某某图尔迪玉苏普(以下简称麦某某)、阿尼克孜吐尔迪(以下简称阿尼克孜)证言;被告人供述;吉林省公安厅反恐怖支队关于电子物证内容的审查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麦提传播含有极端宗教思想、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音视频资料,为参加恐怖组织,组织他人进行体能训练,策划他人出境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传播含有极端宗教思想、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音视频资料,为参加恐怖组织进行体能训练,积极出境参加恐怖组织;被告人玉奴斯传播含有极端宗教思想、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音视频资料,为参加恐怖组织进行体能训练,拉拢他人加入恐怖组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热孜宛古丽出境参加恐怖组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麦麦提辩称,其确实给他人拷贝、观看了圣战资料;其与他人去净月潭的目的是旅游;虽然知道阿卜杜塞麦提出国,但不清楚出国的目的,也没有策划、帮助行为。
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辩称,其传播的资料中含有宗教极端思想,但并未传播煽动分裂国家思想;其去净月潭是游玩,并非体能训练;其与妹妹出国是为了让妹妹上学。
被告人玉奴斯辩称,其对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无异议;但并未向他人传播含有分裂国家内容的资料。
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玉奴斯并不知道其帮助麦麦提保管的资料中含有分裂国家的内容,也未煽动努某某参加恐怖组织;玉奴斯去净月潭仅为跑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玉奴斯系初犯,且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热孜宛古丽无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麦提于2013年7月曾因观看“圣战”视频而被刑事拘留,释放后仍在网络上下载大量“圣战”资料;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于2013年开始接触“圣战”知识,并与麦麦提相互交流、分享各自保存的“圣战”资料;2014年末至2015年3月,二被告人将部份“圣战”资料向校友麦某某、阿某某及被告人玉奴斯等人播放、拷贝;期间,麦麦提还曾组织阿卜杜塞麦提、玉奴斯、麦某某等人至长春市净月潭公园,模仿“圣战”视频中的训练场景进行体能训练;被告人玉奴斯从麦麦提处得到“圣战”资料后向校友努某某传播;被告人热孜宛古丽于2015年1月从其哥哥阿卜杜塞麦提处得到“圣战”资料并观看,同年3月初,阿卜杜塞麦提意欲出境至土耳其参加“圣战”,与热孜宛古丽采取至韩国济州岛、香港中转的方式出国,热孜宛古丽在济州岛得知出境的真实意图后仍一同前往,后兄妹二人在香港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相关人员处扣押了大量“圣战”资料,经审查,资料中主要内容涉及宗教极端思想,歪曲宗教教义,宣扬“宗教至上”,号召穆斯林群众进行“伊吉拉特”、“圣战”、“消灭异教徒”,主张以暴力等极端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属于典型的宗教极端思想宣传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得到线索后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3.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麦麦提曾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于2013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16日因未批准逮捕而释放;肖克热提在逃。
4.护照及机票、住宿记录,证实阿卜杜塞麦提及热孜宛古丽从上海市出境到韩国济州岛、香港的事实经过。
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8日,热孜宛古丽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2015年2月23日其在南关区大经路与三道街交汇处将其哥哥给其观看暴恐音视频的U盘交给麦麦提的地点。
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指认说明、《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关于电子物证内容的审查意见》,证实公安机关对依法扣押的下列物品中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提取并形成了光盘,经审查:
(1)玉奴斯持有的黑色SNOY手机中有16段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圣战”系列暴恐音视频,有10段宗教极端类讲经音频。
(2)麦麦提持有的白色AMPE牌平板电脑中有1张图片的主要文字内容为“如果在真主的道路上(为了伊斯兰教)圣战并为了圣战做准备,真主就会给靠近它的人庞大而光荣的家产,这是非常伟大、崇高的事情。穆斯林圣训上曾说过:真主在天堂给为真主圣战的人们准备了100个等级的天堂,每两个等级之间的距离就像天空和大地的距离一样。”
(3)麦麦提所持有的银色U盘中有2段音频宣传圣战思想,有11段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暴恐视频。
(4)阿卜杜塞麦提手机VOXER聊天软件中有其与他人聊天记录:我们现在想直接从香港飞土耳其,但是还没有买到票;从香港可以过吗,以前的兄弟怎么走的;香港和内地的城市一样要检查,因为香港也是他们的土地等内容。
(5)麦麦提所持有的黄色U盘2GB内置存储卡中,有1段视频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暴恐视频;有3部电子书籍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暴恐书籍。
(6)麦麦提所持有的ThinkPad牌笔记本电脑中,有3段视频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暴恐视频。
(7)阿某某替阿卜杜塞麦提保存的文曲星中,有1部音频文件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暴恐音频。
(8)阿某某替阿卜杜塞麦提保存的CHUWI牌白色播放器中,有42部电子书籍为涉恐涉宗教极端思想书籍,其中41部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路”网站制作涉恐类书籍,另1部译为《东突厥斯坦的国家历史、政治经验教训》的电子书籍主要内容为:“1940年的东突厥斯坦运动有自己的政治行动章程,但后来逐渐被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所取代……,东突厥斯坦,现在这块土地在异教徒的手里,以新疆为中心划分成了青海、甘肃等省份。”
(9)阿某某替阿卜杜塞麦提保存的银色U盘中,有2部电子书籍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路”网站制作的暴恐电子书籍,有1部电子书籍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声”网站制作的暴恐电子书籍。
(10)阿某某替阿卜杜塞麦提保存的黑色TOSHIBA牌移动硬盘中,有101部涉恐涉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籍,其中78部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路”、“伊斯兰之声”网站制作的暴恐电子书籍,主要内容为:如何与异教徒圣战,穆斯林如何与异教徒开展战争,如何在战争中取胜,在真主的道路上圣战需要做的准备,在与异教徒战争中绝不能手软,4部电子书籍中均有图片显示将中国地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注为东突厥斯坦;有100部音频文件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圣战”系列暴恐音频;有346部暴恐视频,其中263部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的“圣战”系列暴恐视频,含有突厥斯坦伊斯兰党军事快件手册系列中的如何制造爆炸物教学视频、将中国地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注为“东突厥斯坦”、世界维吾尔大会第4次代表大会讲话(东突厥斯坦只要在古兰经法律内建立国家,就能使东突厥斯坦的人民在真主的庇护下幸福生活,所以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东突厥斯坦所有的穆斯林同胞们一定要拿起手中的武器在真主的道路上毫不动摇地反对异教徒政府、和异教徒进行圣战)。
(11)麦某某所持有的黑色SONY牌MP3播放器中,有213部涉恐涉宗教极端思想内容音频,含有“男孩们、女孩们、学生们,为了我们的祖国东突厥斯坦给你们传授宗教知识和各种知识,东突厥斯坦是穆斯林的后代,你们是穆斯林的后代,也是东突厥斯坦的未来,你们要好好学习宗教知识,参加圣战,成为真正的穆斯林、真正的战士,为了东突厥斯坦穆斯林的自由与独立,把异教徒、侵略者从我们的土地上赶走。
(12)麦麦提所持有的黑色硬盘中,有11部视频为独立新闻播报,主要内容为2006年热比娅女士被选举为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主席后,异教徒就把她的两个儿子抓了污蔑他们,很多无辜的维吾尔人被异教徒抓捕污蔑,以及东突厥斯坦教育协会组织授课、访谈。有3部视频是由“东伊运”恐怖组织下属“伊斯兰之声宣传中心”制作,主要内容为这部电影是在吸血鬼异教徒共产党人、背离自己宗教人的压迫下,突厥斯坦穆斯林们在寻找生路上关于圣战的解释和目的,由埃米尔阿布都拉艾孜孜讲解,要同真主的敌人作战,提升穆斯林的精神,实现理想,为真主而圣战;东突厥斯坦只要在古兰经法律内建立国家,就能使东突厥斯坦的人民在真主的庇护下幸福生活,拿起手中武器在真主的道路上毫不动摇地反对异教徒政府,和异教徒进行圣战;1876年开始,东突厥斯坦被异教徒占领被称为新疆,1949年开始被异教徒共产党政府统治,将中国地图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注为东突厥斯坦;视频文件中共69部包含涉恐涉宗教极端思想内容视频。音频文件中有7部包含暴恐极端思想内容。文档文件中,《东突厥斯坦的国家历史、政治经验教训》的电子书籍主要内容为:“1940年的东突厥斯坦运动有自己的政治行动章程,但后来逐渐被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所取代……,东突厥斯坦,现在这块土地在异教徒的手里,以新疆为中心划分成了青海、甘肃等省份”,文档文件中共计53部含涉恐涉宗教极端思想电子书籍。
审查意见:上述电子物证主要内容涉及宗教极端思想,歪曲宗教教义,宣扬“宗教至上”,号召穆斯林群众进行“伊吉拉特”、“圣战”、“消灭异教徒”,主张以暴力等极端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属于典型的宗教极端思想宣传品,其中部分电子书籍、视频中有煽动分裂国家和民族仇恨内容,危害程度极大。
7.证人努某某证言,证实其与玉奴斯是校友,2015年3月,玉奴斯曾多次问其是否愿意参加圣战组织,如果通过打仗的方式牺牲了可以进入天堂,天堂没有痛苦,其表示同意,于是玉奴斯2次让其去他的寝室用笔记本电脑拨放圣战的视频给其观看,都是打仗和训练的画面,还给其拷贝了一些关于伊斯兰宗教的电子书让其阅读,电子书的内容基本都是宣传升入天堂的好处。3月17日,玉奴斯和其去找麦麦提但没见到,在校门口玉奴斯给其装有移动硬盘和U盘的书包,让其保管好,不让其他人看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8.证人阿某某证言,证实麦麦提与阿卜杜塞麦提曾到其寝室主动给其看过暴恐视频,公安机关在其处扣押的文曲星、MP5播放器、U盘、移动硬盘是阿卜杜塞麦提放在其处的,内容其不清楚。
9.证人麦某某证言,证实其与麦麦提是校友,于2014年在清真饭店结识,2015年初,麦麦提曾2次将其U盘要去,在里面存入了几个视频,都是圣战和基地组织成员训练的内容,并告诉其里面的内容只能观看,不能外传;其与麦麦提、阿卜杜塞麦提、玉奴斯等人还曾2次去净月潭公园进行跑步、爬山、喊口号等训练,都是麦麦提组织的,想体验下圣战视频里面的内容,喊口号的目的是提高其精神;阿卜杜塞麦提还曾找其和麦麦提去阿某某的寝室,另外3人看的圣战视频,其在做饭就没看;2015年3月,麦麦提曾说有人出国了,当时来人了,就没再说这个话题。
10.被告人麦麦提供述,证实其在2012年通过肖克热提开始观看圣战视频,并因此于2013年7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通过肖克热提提供的网站下载了很多圣战资料,2014年11月份开始大量观看,并与阿卜杜塞麦提互相分享各自下载的资料(比如其曾向阿卜杜塞麦提要过对方的U盘,对方让热孜宛古丽转交给其),资料的内容是一些基地组织体能、枪支训练情况,经常有人喊真主至大,还讲基地的生活美好,如果被炮弹击中死后就会上天堂,其看过之后很激动,想让信任的人一起分享,看能不能接受视频里面的想法和生活,以便以后有机会一起去,于是其主动给玉奴斯、阿某某、麦某某拷贝过圣战资料并一起观看,想让他们对这种生活感到向往。为了体验视频中的场景,其在2014年12月、2015年2月组织去净月潭公园的训练活动,第一次参加的人有麦某某、玉奴斯、阿卜杜塞麦提和其本人,第二次又加上了阿某某和艾尼瓦尔江,这些人在公园中跑步、爬山,进行体能训练,其带头呼喊真主至大口号。2015年2月末,阿卜杜塞麦提说与妹妹想去基地组织,问其有没有办法,其通过肖克热提提供的网络名为zill的人得知可以通过济州岛-香港-土耳其的路线出国,费用自理,其将此事告知阿卜杜塞麦提,有问题可以与zill联系,并将其做生意所赚资金给予对方出国使用,其想帮身边所有的人都出去,到基地过幸福的生活。
11.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供述,证实其于2013年开始接触圣战知识,其通过网络下载圣战资料并学习里面的知识,同年聚会时认识了麦麦提,二人之间相互交流,其还将存有圣战资料的U盘通过妹妹热孜宛古丽交予麦麦提,其将这些圣战视频等资料给其妹妹、麦麦提、玉奴斯、阿某某等人看过,有在其寝室看的,有在其他人寝室看的,看过很多次。为了参加圣战其积极锻炼身体,还曾在2014年冬季、2015年2月同麦麦提等人一起去净月潭公园2次,跑步、爬山并呼喊伊斯兰教的口号。其曾向麦麦提提及要出境参加圣战,看有没有办法,麦麦提给其介绍了网络上的一个人,帮其规划了出境路线,于是其办理了自己和妹妹热孜宛古丽的护照,经上海-济州岛-香港,在香港机场买去土耳其机票时被抓获,热孜宛古丽是在其唆使下才去土耳其的,出境的资金是其平时卖干果积攒的,麦麦提、麦某某帮其卖货,其参加圣战是因为中国不是穆斯林国家,为了保持信仰必须迁徙到穆斯林国家,保护穆斯林,为了真主的道路而战,最后建立起纯粹的穆斯林国家。其通过观看资料得知新疆地区曾经都是伊斯兰国家的地方,名称叫东突厥斯坦,应该由信奉伊斯兰的人管辖领导,应该是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其在出境前将文曲星、移动硬盘等个人物品交予阿某某,告诉对方里面有圣战的学习资料,要保管好,不让别人看见。
12.被告人玉奴斯供述,证实其于麦麦提在火车上相识,2014年11月,麦麦提多次在宿舍给其观看了圣战资料,告诉其怎样成为真正的伊斯兰信徒,为圣战做体能训练、攒钱,还给其拷贝了材料让其学习,其还和麦麦提、阿卜杜塞麦提在阿某某的寝室看过2次圣战视频,是恐怖分子拿着枪训练的画面,看过之后比较激动,也想加入圣战,想如果能出国参加圣战就出去,一起战斗牺牲,进天堂得永生。其在宿舍将圣战的资料给同学努某某看过,并说别人都在为圣战做准备,二人也应该准备了,还给努某某复制了关于伊斯兰教的材料。其在2014年12月初、2015年2月参加过麦麦提组织的净月潭公园训练,每次都爬山、跑步五六个小时,并呼喊圣战口号,麦麦提说净月潭的环境与圣战视频中环境类似,所以选择那里,告诉其平时也要多锻炼,以后听他的召唤。2015年3月16日,麦麦提交给其U盘、移动硬盘等物品,让其自学里面的圣战资料,不能给别人看,3月17日,其与努某某带着U盘等物品去找麦麦提但没找到,老师找其回学校,其将上述物品交给了努某某保管。
13.被告人热孜宛古丽供述:2015年1月末,其兄阿卜杜塞麦提给其一U盘,说里面有圣战资料,让其好好看看,这是其第一次接触圣战,里面是一些打仗、爆炸及介绍圣战的画面,说在战场战死的人可以进天堂得永生,天堂非常美好,其看过后感觉更想去天堂了,其兄说参加圣战的女人只要在家读古兰经,给男人生孩子,其他的都不用做。2月末,麦麦提找其要U盘,其在大经路附近将U盘交给了麦麦提。同年3月4日,阿卜杜塞麦提说要带其去韩国旅游,到了之后才告诉其要去土耳其参加圣战,行程都是其兄安排的,长春-上海-济州岛-香港-土耳其,期间其兄和一男子用手机安排路线,后在香港被抓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麦麦提、阿卜杜塞麦提、玉奴斯对各自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异议,称遭受刑讯逼供,部份内容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公诉人提供了看守所的体检记录、同步讯问录像、审查起诉阶段的提审笔录及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情况说明,证实上述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合法;麦麦提等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同步讯问录像显示三被告人供述的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一致,且供述表情自然、语言流畅;三被告人又多次作出作出有罪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并与热孜宛古丽供述及证人证言吻合;因此可以断定三被告人供述笔录的证据收集合法,该异议不能成立。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合控辩双方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麦麦提、阿卜杜塞麦提提出二人去净月潭是为了游玩;被告人玉奴斯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去净月潭仅为跑步,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供称去净月潭实施了跑步、爬山、喊口号等行为,目的是模仿圣战视频中的战斗环境进行体能训练,提高精神,足以证实三被告人去净月潭并非仅仅实施了跑步行为,目的也明显不是为了游玩,且有一同参与的证人麦某某证言予以佐证,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参加恐怖组织的一种方式,主观目的明确,应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麦麦提提出没有策划、帮助阿卜杜塞麦提出国的辩解。经查,麦麦提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其向阿卜杜塞麦提提供的出国联络人网名与阿卜杜塞麦提所供述的不一致,且二人庭审均称麦麦提没有帮助阿卜杜塞麦提出国,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认定此节的证据有矛盾之处,不应予以认定,该辩解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玉奴斯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未传播煽动分裂国家思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公安机关在相关被告人的存储介质中检测出煽动分裂国家的内容,但该内容在非法资料中所占比例较小,大部分均为宗教极端思想,且相应非法资料的持有者均称没有向他人煽动分裂国家的故意,而非法资料的观看者亦称相关被告人未向自己传播分裂国家思想,故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相关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的故意,该项罪名指控不能成立,此点辩解及辩护意见应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提出与热孜宛古丽出国是为了送她让大学的辩解。经查,同案热孜宛古丽供称二人出国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圣战”,故该辩解与同案犯供述及其本人原始供述明显不符,不应采纳。
关于被告人玉奴斯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且当庭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向多人传播恐怖组织的“圣战”资料、煽动他人参加恐怖组织并组织体能训练,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且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向多人传播“圣战”资料、积极参加体能训练并意图带其妹妹出境参加“圣战”,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玉奴斯受麦麦提影响,接受“圣战”思想,向他人传播“圣战”资料并参加体能训练,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属于其他参加者,鉴于其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热孜宛古丽欲出境参加“圣战”,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鉴于其系受其兄长阿卜杜塞麦提裹挟,在韩国才得知出境的真正目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经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参加恐怖组织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麦麦提热西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阿卜杜塞麦提哈力克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
三、被告人玉奴斯阿布都艾尼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热孜宛古丽哈力克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在案扣押的含有宗教极端思想的存储介质,依法没收并予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张宇
人民陪审员何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
书记员常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