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5 0:00:00

宋建、吴婷婷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建,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美丽,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婷婷,女,满族,1990年6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裴德成,黑龙江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洋洋,女,满族,1993年7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齐玉臣,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淑华,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丽娟,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贵,男,汉族,1957年4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邵俊峰,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秀萍,女,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扬,黑龙江精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秀萍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欣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建及其辩护人张美丽,被告人吴婷婷及其辩护人裴德成,被告人吴洋洋及其辩护人齐玉臣,被告人吴淑华及其辩护人张丽娟,被告人张贵及其辩护人邵俊峰,被告人李秀萍及其辩护人李扬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10月11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建、吴婷婷系夫妻。2016年4月,宋建向吴婷婷提议生产、销售假药获利,并从网上购买生产假药的设备、原料等,二人将上述设备、原料等存放在租用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一葡萄大棚内。期间,吴婷婷介绍其亲属被告人吴洋洋、吴淑华,宋建又找到其亲属被告人张贵,二人雇佣吴洋洋、吴淑华、张贵在葡萄大棚内共同生产假药波立维、立普妥等。期间,宋建使用吴婷婷亲属吴某1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长岭村房屋生产、储存假药,并在呼兰区三电厂院内一彩钢房内存放假药及药品包装村料。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1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抓获,在葡萄大棚内查获生产设备包装机、压片机、波立维和立普妥成品药、阿司某林肠溶片铂箔纸和包装盒等;在吴某1的房屋内查获包装机,以及大量波立维药片、拜阿司某灵药片、立普妥药片和药品铝箔包装纸、包装盒、说明书;在彩钢房内查获波立维成品药14箱,以及药品铝箔包装纸等,经清点,查获阿某订钙片(立普妥)445板,药片616470片;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110655板,药片1126477片;阿司某林肠溶片(拜阿司某灵)药片567069片。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经哈尔滨市物价局鉴定,上述假冒药品的价值为38155570.5元。

2016年5月,被告人李秀萍联系宋建购买假药舒某、罗某芬,二人预谋由宋建将假药发往北京一货运公司。5月21日,宋建将购买的假药舒某、罗某芬共计17箱从哈尔滨市呼兰区通过货运发往北京,李秀萍通过司机宋某(另案处理)接收17箱假药,并指使宋某将假药发往新疆。经侦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丰台区小西屯的中铁快运附近将宋某抓获,当场查获假药注射用头孢哌酮纳舒巴坦纳(舒某)3360盒、注射用头孢曲某(罗某芬)2200盒。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经鉴定,上述假冒药品价值为412332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4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李秀萍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秀萍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建等五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宋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假药数量有异议,认为扣押的假药数量多于其生产的数量。辩护人认为宋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扣押假药的记录存在多处矛盾,药片数量系估算,将半成品折合成成品鉴定的价值高于实际价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疑罪从轻的原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罗某芬、舒某是购买后销售,不应按生产假药处罚;3.扣押的假药没有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宋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构成坦白。

被告人吴婷婷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吴婷婷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扣押的假药半成品折合成成品评估价格,缺少事实和科学依据,因客观原因不能重新鉴定,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2.虽然吴婷婷与宋建系夫妻关系,但吴婷婷在制售假药过程中实施帮助行为,应当认定为从犯;3.扣押的假药没有毒害物质,且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吴婷婷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

被告人吴洋洋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公安机关第一次审问其时,有人动手打其,没有让其看笔录就签字,笔录内容不真实,其只在大棚生产假药两天。辩护人认为吴洋洋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虽然第一次审问吴洋洋的人员没有打过吴洋洋,吴洋洋也不能指认出打她的人是谁,但公安机关没有提供审问录像,不能证明没有人打过吴洋洋;2.涉案假药有多种,吴洋洋只参与波立维和立普妥的部分生产,其生产假药的数量和金额无法确定;3.吴洋洋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吴淑华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吴淑华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涉案假药半成品按照市场成品价格计算价值明显高于实际价值,鉴定结论不具有客观性,依据鉴定结论认定犯罪事实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2.生产的假药全部扣押,尚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3.吴淑华是宋建雇佣的打工者,将生产的假药装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4.吴淑华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

被告人张贵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帮助宋建生产假药,但没有销售假药。辩护人认为张贵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张贵只参与假药生产,假药是否销售、如何销售不知情,应当以生产假药罪对其定罪处罚;2.指控张贵生产假药的数量和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以实际参与生产假药的数量和金额处罚;3.张贵是在宋建的指使下生产假药,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4.涉案假药未流入社会,且张贵系初犯,无前科劣,认罪、悔罪。

被告人李秀萍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李秀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指控李秀萍购买舒某7箱3360瓶有误,舒某的数量应是7箱1680瓶;2.根据哈尔滨安首大药店出具的发票,舒某单价49.57元/盒,罗某芬单价52.14元/盒,总价值为197985.6元,故舒某、罗某芬做价过高;3.涉案假药未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后果,应认定为犯罪未遂;4.李秀萍系初犯,认罪、悔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生产假药事实

被告人宋建、吴婷婷系夫妻。2016年4月,宋建向吴婷婷提议生产、销售假药获利,宋建从网上购买生产假药的设备、原料及包装材料,二人将上述设备、原料及包装材料存放在租用的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永兴村一葡萄大棚内,吴婷婷介绍其亲属被告人吴洋洋、吴淑华,宋建找到其亲属被告人张贵,二人雇佣吴洋洋、吴淑华、张贵在葡萄大棚内共同生产假药波立维、立普妥。其间,宋建使用吴婷婷亲属吴某1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长岭村的房屋生产、储存假药波立维、立普妥、拜阿司某灵,在位于呼兰区第三电力公司院内一彩钢房内存放假药波立维及包装村料。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1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抓获。公安机关于当日在葡萄大棚内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成品药6箱、888板、阿某订钙片(立普妥)成品药1箱;5月21日、22日在葡萄大棚和吴某1的房屋内共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1126477片、阿某订钙片

616470片、阿司某林肠溶片(拜阿司某灵)567069片;5月23日在彩钢房内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成品药14箱。同时,在上述三处窝点共查获压片机一台、包衣机一台、包装机一台、空气压缩机专用电机一台、单相双值电容电动机一台、阿司某林肠溶片铝箔纸10卷、外包装盒3642个、说明书11000张、阿某订钙片包材24箱、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铝箔纸8卷等假药生产设备和包装材料。上述药品经清点,硫酸氢氯吡格雷片110655板、1126477片,阿某订钙片445板、616470片,阿司某林肠溶片567069片。经鉴定,上述药品均系假药,总价值38155570.5元。其中,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价值32589600元,阿某订钙片价值5310780元,阿司某林肠溶片价值255190.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线索移交通知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传唤、拘留、逮捕材料:2016年3月22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经济保卫总队查获一特大生产、销售假药线索,团伙骨干宋建生产、销售假药主要有波立维、立普妥等高价进口分装药品。2016年5月20日,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接到公安厅移交案件线索后,经侦查,于2016年5月21日17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丽景家园附近市场将宋建、吴婷婷、吴洋洋抓获,同日17时许在呼兰区南京路华远龙湾小区将吴淑华抓获,18时许在呼兰区长岭镇永兴村生产假药的大棚内将张贵抓获。

2.证人吴某1的证言:我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长岭村长岭屯有两间房空着,交给我三叔吴某2管理。

3.证人吴某2的证言:我姑爷宋建因为做假药被处理过,出来之后又接着做,宋建生产假药的厂房是我侄子吴某1的,在我家发现的假药是宋建带回来的。

4.证人谢某的证言:我女婿宋建因为生产假药被判过刑。在我女儿吴婷婷床下搜出来的假药不太多,我不知道吴婷婷什么时候放的。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租给宋建一个葡萄大棚,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永兴村。宋建想要找块地存放彩钢房,我让他把彩钢房放在呼兰三电厂院里,只有宋建有彩钢房的钥匙。

6.搜查证、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涉案药品明细、涉案药品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1日在葡萄大棚内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成品药6箱、888板、阿某订钙片成品药1箱;5月21日、22日在葡萄大棚和吴某1的房屋内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1126477片、阿某订钙片616470片、阿司某林肠溶片567069片;5月23日在彩钢房内查获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成品药14箱。在哈尔滨查获压片机一台、包衣机一台、包装机一台、空气压缩机专用电机一台、单相双值电容电动机一台、阿司某林肠溶片铝箔纸10卷、外包装盒3642个、说明书11000张、阿某订钙片包材24箱、硫酸氢氯吡格雷片铝箔纸8卷等假药生产设备和包装材料。上述药品经清点,硫酸氢氯吡格雷片110655板、1126477片,阿某订钙片445板、616470片,阿司某林肠溶片567069片。上述药品合计成品共计硫酸氢氯吡格雷片271580盒(7片/盒/板)、阿某订钙片88513盒(7片/盒/板)、阿司某林肠溶片18903盒(30片/盒)。

7.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阿伐他汀钙片等药品进行认定的函及假药认定情况说明:涉案的阿伐他汀钙片(立普妥)、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阿司匹林肠溶片(拜阿司匹灵)应按假药论处。

8.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委托书及委托价格鉴定物明细表、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关于波立维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药品情况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证明:经鉴定,扣押的硫酸氢氯吡格雷片

271580盒(7片/盒/板),阿某订钙片88513盒(7片/盒/板),阿司某林肠溶片18903盒(30片/盒),价值总额为38155570.5元。其中,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总额为32589600元,阿某订钙片总额为5310780元,阿司某林肠溶片总额为255190.5元。

9.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犯罪嫌疑人及证人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事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李秀萍的详细信息、现实表现。证人吴某2、谢某、宋某等人的详细信息。宋建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

10.被告人张贵的供述:2016年4月份,宋建雇我给他看管哈尔滨市呼兰区永兴村一处葡萄大棚,每月给我2500元,但一直没有给钱。宋建和吴婷婷把做假药的压片机、包装机、粉碎机和淀粉、锡纸等材料拉到大棚,他俩一起调试机器,机器出来的是药片,我才知道他们做假药。平时做药的是宋建,4月10几号开始,我帮忙做假药,每次都是宋建来开机器,宋建不在我就帮着把剩下的药面变成药片,生产完了关电源。压了两三天,吴洋洋、吴婷婷来大棚里做假药,又过几天,吴婷婷的老姑吴淑华也来做假药。吴婷婷每次都和宋建一起来操作机器,机器开始工作后又一起走。吴淑华主要负责包装,偶尔也压药片,吴洋洋负责把假药装箱。他们做假药之后,我就不做假药,他们走后有时会有剩料,宋建就让我把剩料压完。宋建和吴婷婷把做好的药片拉到别的地方包糖衣,包好糖衣再拉回大棚,用锡纸给药片包装,装箱后宋建和吴婷婷开车拉走。我们只做两种药,都是用淀粉做的,一种是圆片的,一种是长片的。做假药的机器不好使,宋建和吴婷婷去过好几次。

11.被告人吴洋洋的供述:我在呼兰一个大棚里生产假药,给假药包装,我姐夫宋建让我帮忙看机器,如果机器坏了,我就通知宋建来修机器。和我一起生产假药的还有张贵和吴淑华,张贵负责操作机器,往机器里倒料,吴淑华给假药装箱。生产假药的大棚平时由张贵看管,他有大棚钥匙。我5月初还没去,一个星期后我去大棚两天,我不知道生产假药的具体名称和数量。

12.被告人吴淑华的供述:我侄女吴婷婷和宋建找我帮他们在呼兰区永兴村大棚旁边的厂房里做假药,每月给我5000元,还没给我钱。做假药的压片机和包装机都是宋建买的,包装锡纸和药粉都是宋建拿来的。做假药的机器坏了,宋建和吴婷婷来过几次,查看机器出现什么问题。我是4月中旬开始在那里做假药,隔几天吴洋洋去的,制作假药还有宋建的舅舅张贵。吴洋洋负责做药片,我主要负责给假药包装,偶尔也操作压片机,我和吴洋洋再把生产好的假药装箱封好,宋建的舅舅负责看门和操作机器,我和吴洋洋下班后,宋建的舅舅也会做一些药片,宋建和吴婷婷负责销售。制作的假药有波立维和立普妥,我包装好的假药放在箱子里,从我到厂房一共生产20多箱,一箱大概有4000多板。宋建和张贵有大棚的钥匙。

13.被告人吴婷婷的供述:2016年3、4月份,宋建和我说没钱花,想继续做假药赚钱,我开始犹豫,后来同意了。参与生产、销售假药的还有我表妹吴洋洋、我姑吴淑华、宋建的舅舅张贵。吴洋洋和吴淑华是宋建让我找的,吴淑华4月份去的,张贵是宋建自己找的,这些人每月工资4至5千元。在呼兰一个葡萄大棚里生产假药,机器是宋建从一个南方人那里买来的,那个人来哈尔滨帮我们调试机器,教我们做假药的方法。生产原料和包装都是宋建从网上买的。吴洋洋等人负责做药片、压板和包装。我每次和宋建去大棚他都拉去点东西,然后拉走点箱子。

14.被告人宋建的供述:2016年3月份左右,我刚刑满释放,经济非常拮据,想生产、销售假药赚钱。我在网上购买压药片的设备压片机、压药板的设备包衣机,厂家派来一个技术员给我安装并教我使用。我从网上购买原料糊精、淀粉和铝箔板,在呼兰区金色莱湾小区东面租5个葡萄大棚和长岭镇的一个平房作为生产假药的地点,开始试验生产假药。在吴某2家查到的假药和设备是我放的,我在那里生产假药。呼兰区三电厂内的彩钢房是我的,我在那存放假药。我组织生产销售假药,参与生产假药的有我媳妇吴婷婷,小姨子吴洋洋,三舅张贵和老姑吴淑华等人,吴洋洋和吴淑华是我和吴婷婷找来的。吴洋洋负责做药片,吴淑华负责包装,她俩互相帮忙一起干,张贵负责看厂房,有时也帮着做假药和运料,他们只生产波立维,我承诺每月给他们5000元工资。我和我媳妇吴婷婷负责取货,然后销售,机器出现故障时我俩一起调试,我媳妇还帮我做药。立普妥和阿司某林是我在网上买的,准备加包装。

二、被告人宋建、李秀萍销售假药事实

2016年5月,被告人李秀萍联系宋建购买假药,二人预谋由宋建将假药发往北京一货运公司。5月20日,宋建将购买的假药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舒某)7箱、头孢曲松钠(罗某芬)10箱从哈尔滨市呼兰区通过货运发往北京,5月21日该批假药运至北京,李秀萍电话指使宋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丰台区小西屯中铁快运附近接收17箱假药,宋某欲将假药发往新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680瓶(1.5g/瓶/盒)、头孢曲松钠2200瓶(1g/瓶/盒)。经鉴定,上述注射用药品均系假药,总价值278436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4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将李秀萍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线索移交通知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传唤、拘留、逮捕材料:哈尔滨市公安局经济保卫支队接到公安厅移交案件线索后,经侦查,发现宋建将17件假药从哈尔滨市托运至北京,2016年5月21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小西屯中铁快运附近将前来接货的宋某抓获,同年5月24日19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浦江国际小区将购买假药的李秀萍抓获。

2.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5年秋天开始,江北有一个叫宋建的人,听说是倒药的,经常往北京的客车上送货,发货的时候都是他联系我,经常有他媳妇接打电话的情况,这段时间他至少换过10多个手机号。那天上午9、10点钟,宋建打电话说有一批货发往北京,中午11点半我在南京路接到宋建的17件货。货到北京后,有一个叫王某的人将货送到指定地点。

3.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5月21日下午3点40分许,哈尔滨客车接货点通知我,给一个姓李的女货主送17件货物,接着一个男的打电话让我把李女士的货送到丰台区小屯路新丰驾校旁边的中铁快运。

4.证人宋某的证言:我是黑车司机。2014年在北京市拉客时认识李秀萍,她说是哈尔滨市呼兰区做保健品的,让我帮她接货和发货,货是从哈尔滨、河南郑州发到北京,让我帮她接货后发往山东青岛、新疆和田等地,她告诉我货物名称填写保健品,我帮李秀萍发货几十次。为方便联系,她给我一张手机卡。2016年5月21日,李秀萍让我接17件货,在小西屯旁边的中铁快运,我填写两份托运单,填写的托运人是刘某2,收件人是朱某,货物名称是保健品,准备接货后发往新疆和田时被抓获。

5.辨认笔录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经混杂辨认,宋建在12张女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李秀萍是向其购买假药的人。

6.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托运单、照片、涉案药品明细、涉案药品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1日在北京宋某处查获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舒某)7箱共计1680瓶(1.5g/瓶/盒)、头孢曲松钠(罗某芬)10共计箱2200瓶(1g/瓶/盒)。

7.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等药品进行认定的函及假药认定情况说明:涉案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应按假药论处。

8.刑事案件价格鉴定委托书及委托价格鉴定物明细表、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涉案药品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舒某数量的情况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经鉴定,扣押的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680瓶(1.5g/瓶/盒),注射用头孢曲松钠2200瓶(1g/瓶/盒),价值总额为278436元。

9.被告人李秀萍的供述:宋建是我老公的好朋友,他刚从监狱出来时和我说能弄到假药,如果有需要可以找他。我通过医药串货的QQ群联系一个新疆和田的女人,她要买几十箱假药,每箱给我6000元左右。我问宋建有多少,宋建说有17箱,5千元左右一箱。我让宋建通过大巴把假药送到北京,让黑车司机宋某通过物流转发到新疆和田。宋某知道我老公卖假药被判过刑,他应该知道帮我转发的药是假药。我听说宋建被抓就把联系用的手机扔进呼兰河里。

10.被告人宋建的供述:2016年5月20日,李秀萍让我帮她进20到30箱假药舒某和罗某芬,我联系河南郑州的一个叫刘某3的人,他说只有17箱,进货价38000元,我转卖李秀萍的价格是41000元。货是刘某3通过物流发过来,我通过客车把货发往北京,我和刘某3商量李秀萍给我打款之后我再给他付款,还没等收钱就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宋建生产、销售假药金额38434006.5元;被告人吴婷婷生产、销售假药金额38155570.5元;被告人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生产假药金额37900380元;被告人李秀萍销售假药金额2784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建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生产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李秀萍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宋建、李秀萍的罪名及指控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生产假药的罪名成立。因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生产的假药均被查扣尚未销售,故应认定四人构成生产假药罪。张贵及其辩护人关于张贵应当以生产假药罪定罪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在生产假药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宋建、吴婷婷预谋并雇佣他人生产假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系被雇佣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吴婷婷的辩护人关于吴婷婷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吴淑华、张贵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申请第一次审问吴洋洋的公安人员出庭作证,并出示吴洋洋入所体检表,证明公安机关没有以非法方法审问吴洋洋,但没有出示审问过程的录音录像,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对公安机关第一次审问吴洋洋的笔录予以排除。对吴洋洋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公安机关其他人员讯问吴洋洋的笔录以及吴洋洋的当庭供述仍可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公安机关补充的情况说明,扣押的舒某应为7箱

1680盒,价值133896元,予以确认。对李秀萍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李秀萍辩护人提交的购买舒某、罗某芬发票上的价格低于鉴定价格,因该发票没有厂字、商标等具体信息,且出具的日期与案发日期相差一年,发票上的价格不能代表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且涉案舒某、罗某芬价格鉴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李秀萍辩护人关于舒某、罗某芬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虽然公安机关在扣押、清点涉案假药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公安机关清点假药的数量可以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机构对于假药半成品无法确定其价值,涉案假药全部按照成品零售价格鉴定其价值,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清点假药的数量以及价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宋建生产、销售假药,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生产假药,李秀萍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宋建曾因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洋洋、吴淑华、张贵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考虑涉案半成品假药按照成品零售价格鉴定这一因素,可酌情对宋建、吴婷婷、吴洋洋、吴淑华、张贵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所提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李秀萍购买的假药在销售前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李秀萍辩护人所提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考虑涉案假药没有流入社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所提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各辩护人所提的该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3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吴婷婷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吴洋洋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至本院);

四、被告人吴淑华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至本院);

五、被告人张贵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至本院);

六、被告人李秀萍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至本院);

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药、生产设备及包装材料,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国栋

法官助理于博洋

审判员孙浩仁

审判员李雪晶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