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
主要负责人:王洪升,该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陆苑煤矿(原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连陆军学院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程前旭,系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鹏,系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张金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4执异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月2日召开了听证会。复议申请人张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可、李爱文、异议人大连杏花园农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召、梁军、申请执行人南票矿务局的管理人南票矿务局破产清算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七台河陆苑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参加了听证会,被执行人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未参加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票矿务局与被执行人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货款纠纷一案,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7日作出(1997)南经字第104号民事判决,被告大连益发燃料公司偿还原告南票矿务局货款1815,075.30元,支付违约金331,251.24元(从1996年9月1日至1997年9月1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合计2146,326.54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南票矿务局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1997)南执字第2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七台河陆苑煤矿(原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大连陆军学院煤矿)(以下简称大连陆院煤矿)与被执行人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6日作出(1995)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一、二被告给付原告煤款4,081,480.00元,扣除已给付3,483,100.00元,尚应给付598,380.00元;二、二被告给付原告返空费滞纳金61,000.00元;三、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80,041.84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5日作出(2000)新执字第68号委托执行书,委托兴城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兴城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00)兴执字第317号;本院于2006年4月20作出(2006)葫执指字第6号民事裁定,将兴城市人民法院执行的(2000)兴执字第317号一案,指定由南票区人民法院执行。七台河市检察院曾于1999年11月10日对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5日决定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对(1995)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9日作出(2000)七新法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5)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二、二被告给付原告煤款4,091,460.00元,扣除已给付3,499,900.00元,尚应给付591,560.00元;三、二被告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280,041.84元。
前述二案合并执行后,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1997)南执字第240号民事裁定,变更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1997)南执字第240号裁定,续查封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欢腾街16号《房产执照》大房执西字第25381号、25382号两户房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异议人大连杏花园农场不服该民事裁定及其协助执行通知,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南票矿务局、大连陆院煤矿(现名为七台河陆苑煤矿)与被执行人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货款纠纷执行一案,2007年2月6日,在法院主持下,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将其所有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欢腾街16号房屋抵债给二申请执行人,抵顶全部欠款及迟延履行金和相应诉讼费等所有费用。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09)葫南执重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案执行中,发生两次执行和解行为,而第一次2007年2月6日的执行和解行为,并不违法,应予支持,事后不应宣布无效再行处理。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指令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院及时纠正。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致认为应服从上一级法院的指令。(2009)葫南执重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被执行人无力以金钱履行给付义务,遂将已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建楼评估作价634.2万元,2007年2月6日三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欢腾街16号在建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大连陆院煤矿抵偿债务。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1997)南执字第240号裁定书,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续查封大连益发实业集团公司位于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欢腾街16号房屋,续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