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陈小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颖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缴纳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杨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零二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元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袁小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才昂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刁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扣押于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的涉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九、禁止被告人陈元标、周杨、才昂、陈小燕、许颖、刁强、袁小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