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马恩杰在南皮泸灌集市上收购一头来源不明的牛,在未向畜牧部门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在其家中私自宰杀。宰杀后将该头牛出的300斤左右的牛肉(包括骨头)以每斤19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被告人马健康。被告人马健康在明知该批牛肉没有进行过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又将该批牛肉(纯牛肉约200斤左右)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全部倒卖给沧州市新华区维明路保江牛肉部的被告人王保江。被告人王保江按每斤25元的价格将该批牛肉全部销售。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保江在明知该批牛肉未经过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将其中35.5斤生牛肉销售给沧州市天厨大饭店,天厨大饭店将该35.5斤生牛肉加工为熟牛肉在饭店内销售,2016年10月20日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天厨大饭店制作的该批熟牛肉进行了抽检,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沧州分中心检验该批熟牛肉被检测出克伦特罗成分含量为7.0ug/lg,苯甲酸成分含量为0.3g/kg;后经河北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该批熟牛肉进行复检,被检测出克伦特罗成分含量为10.3ug/lg,苯甲酸成分含量为0.12g/kg。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保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他在维明路经营宝江牛羊肉店,这几年一直往天厨大饭店供牛肉,2016年10月12日给天厨饭店送了约30-35斤生牛肉,以及半成品的牛肚和牛筋,每次送到天厨饭店的牛肉,天厨饭店都给他开一张三联单,上面写明时间、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之后拿着三联单去找天厨饭店结账,不清楚天厨饭店有几家供应商,每次送货,天厨饭店都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有时他确实没有,所以有时候就不给。10月12日他提供给天厨饭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从安某牛羊肉店王某处要来的,王某每个月能弄来两张合格证明,一张是12日,一张是月底,他每个月都去找王某要两张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去给饭店应付检查。他店里销售的生牛肉都是献县的马健康给送来的,只有马健康一个供货商。因为现在的牛肉基本上都开不出来合格证明,所以他也不和马健康索要合格证明,不清楚马健康的牛肉来源,从马健康处20元一斤购买,除去损耗基本合到22元一斤,再25元一斤零售,饭店要的多就按24元一斤。知道牛羊肉需要有合格证明才能对外销售,但是从2015年开始动检部门就不再对牛羊肉进行检验、检疫,也不给开具合格证明了。被抽检的这批牛肉是马健康在2016年10月12日给送来的,共约200多斤,这批牛肉除了卖给天厨饭店的以外,其它都零售了。
2、被告人马健康的供述,证实他是做牛肉生意的,平时给维明路的保江牛肉部、利某牛肉部、李某牛肉部供应牛肉,他在淮镇宰牛户购买屠宰好的牛肉,再运到维明路出售给三个牛肉部赚取差价。2016年12月份,王保江打电话说他10月12日供应给王保江的牛肉被查出问题了,让他核对此事,他经过核对,发现这批肉是从屠宰户马杰(马恩杰)处购买。王保江说如果有人查,就说这批牛肉有动物检疫证明,并说能从吴桥搞到动物检疫证明,还告诉他销售未经检疫的牛肉事情非常严重,因为王保江还欠他牛肉款,他担心王保江不给牛肉款,所以在以前向公安机关供述时说了谎话。他从马恩杰处购进牛肉,以及向王保江供应牛肉都没有提供检疫证明。10月12日当天他给王保江送过大约四、五百斤牛肉,都是从马恩杰处以19元一斤购买,之后按19.5元每斤卖给了王保江。
3、被告人马恩杰的供述,证实他平时倒卖活牛,2016年10月份,马健康让给宰头牛。当时他家里正好有一头两、三天前在南皮县泸灌倒来的公牛,他请来阿訇石某到家中给宰牛,他帮着剔肉,这头牛出了大约五、六百肉(剔除骨头和牛油,肉约400斤),马健康就把这些肉拉到沧州市区去卖了,他是以18-19元的价格卖给马健康的,收了大约10000元的钱,这头牛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出事以后,在沧州卖肉的王保江对马健康说找来了一张吴桥开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来应对被查出问题的这批牛肉,马健康又将此事告诉了他,让他如此应对,所以他之前对公安机关说了谎话。
4、证人强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天厨大饭店工作,是负责凉菜的主管。2016年10月20日,沧州市食药监局来饭店检查,在凉菜部提取了酱牛肉和猪蹄冻进行检疫。12月时,厨师长蔡某说该批熟牛肉被检测出含有瘦肉精,之后饭店就停止销售酱牛肉了,也未再购进生牛肉。凉菜部的牛肉是由仓库供应的,仓库会联系供货商送货,牛肉送到仓库后,凉菜部去检验生牛肉是否新鲜、变质、注水等情况,没问题就收货,然后当天制作酱牛肉,他具体负责制作酱牛肉,制作过程会用到大料八角、葱姜、黄豆酱、料酒、生抽、老抽,不会用防腐剂,5、6天就可以卖完。10月20日被抽检的酱牛肉的生牛肉应该是从王保江处10月12日购进的,天厨饭店的牛肉供货商只有王保江一人,仓库由高某负责管理。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天厨大饭店的仓库保管员,负责货到后称重登记台帐,查看相关凭证,验收人一开始写的是刘某2,后来就写她的名字了。饭店只有王保江一个牛肉供货商。她从2016年5月份接手仓库保管员,接手后王保江送生牛肉没提供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10月份食药监局抽查天厨饭店熟牛肉后,饭店向王保江索要这批牛肉的合格证明,王保江过了两、三天后给送来一张合格证明(编号:1304038669,货主王某,产品名称牛肉,数量三百斤,产地吴桥桑园镇北街,目的地安家牛羊肉店),饭店大约每五、六天从王保江处购进一批约30斤牛肉,饭店向王保江索要合格证明,王保江总说以后再给。这个情况她向蔡某和总经理赵某都反映过。每次送货都有台帐,王保江送的这次货,她是后来按照王保江后补的合格证来填写的,实际送货时间应不是10月12日,具体时间以机打三联单为准,但可以肯定这批后来制作酱牛肉的生牛肉就是王保江送来的,因为天厨饭店只有王保江一个生牛肉供货商。
6、证人蔡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天厨饭店的总厨,负责整个后厨。从他2016年5月被任命为总厨后,饭店的牛肉供应商就是王保江,王保江此前已经向饭店送了大约两年的生牛肉和牛肚、牛筋,饭店忙时3-5天送一次,不忙时8-10天送一次,每次王保江送牛肉,饭店就给王保江机打一张入仓单,一联留给王保江结账用,一张饭店留作凭证。2016年10月12日“天厨饭店入仓单”,可以证实王保江的供货情况。饭店每次进生牛肉应由供货商提供合格证明,但有时也没有。在仓库台帐就见过一张王保江提供的合格证明的复印件(货主王某),还是在10月份之后食药监局抽查酱牛肉之后看到的。之前王保江送生牛肉不是没有合格证就是说晚几天给送过来,高某反映过此事。宝江牛羊肉店是天厨饭店的唯一牛肉供应商。被抽检的牛肉应该是王保江10月12日送来的。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她自2003年开始在维明路经营安家牛肉部,所售牛肉都是丈夫安某到吴桥等地购买活牛后,在东光动检所开具“动物检疫证明”后就地屠宰,再运回沧州进行销售。王保江知道安家牛肉部能在每个月月初、月底分别开一张“动物检疫证明”,所以王保江销售牛肉时如果有客户需要开具证明,王保江就到安家牛肉部要一张,从2016年7月至10月份,王保江来借过四、五张合格证明。2016年10月份,王保江来安家牛肉部要合格证明,她公公安某就把这张货主是王某的“动物检疫证明”复印件给了王保江。
8、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他在淮镇清真寺当“阿訇”,马恩杰在淮镇倒卖活牛,有时候也屠宰批发牛肉,他有时候给马恩杰的牛下刀。2016年10月份,他给马恩杰倒来的牛下过一次刀,下完刀就走了。
9、天厨大酒店2016年10月12日的入仓单(1)及台账,显示当日王保(宝)江向天厨饭店供应牛肉35斤,牛肚45斤,牛筋28斤,共计2717.5元。
10、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沧州分中心对“熟牛肉”的检测报告,证实在“熟牛肉”中检测出克伦特罗成分,含量为7.0ug/lg,苯甲酸成分,其含量为0.30g/kg。
11、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食品检验研究院对“熟牛肉”的检验报告(复检),证实在“熟牛肉”中检测出克伦特罗成分含量为10.3ug/lg,苯甲酸成分其含量为0.12g/kg。
12、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黄骅市食品检验中心对“海天酱油草菇老抽”、“海天酱油鲜味生抽”、“才臣料酒”、“海天黄豆酱”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在以上几项送检样品中未检测出克伦特罗和苯甲酸成分。
13、被告人王保江经营的牛羊肉部现场照片,马恩杰屠宰牛地点的照片,王保江向天厨饭店提供的虚假的“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证人强某出具的“酱牛肉制作过程”说明,天厨饭店出具的酱牛肉制作配料来源说明,沧州市天厨饮食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及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沧州市运河区通宇调料销售中心的营业执照及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被告人王保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4、沧州市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天厨饭店食品熟牛肉、王保江生牛肉的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卷宗材料,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该案报告向相关当事人的送达回执、检验结果告知书、结果通知书、委托复检函、相关调查笔录,天厨饭店及王保江的复检申请书。
15、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的关于三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关于天厨饭店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意见”、涉案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王保江、马健康、马恩杰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王保江、马健康、马恩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三被告人在收购、屠宰、倒卖、销售过程中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本院认为,评判三被告人的明知不能仅依靠被告人供述,而是应在考察被告人客观行为的基础上,依据一般通常认识标准,判断其对于自身行为所具有的认识程度,从而判定其是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对“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所作的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结合本案,三被告人明知“牛肉”为食品,在收购、屠宰、倒卖、销售环节中均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查验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检验,因此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三被告人“明知”的认定不仅仅指是否明知牛肉是否有毒,而是在明知存在违法,牛肉可能有毒的情况下仍然予以销售,有可能出现导致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结果。在明知行为违法性及其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三被告人仍对牛肉进行收购、屠宰、倒卖、销售,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最后,结合三被告人的职业,王保江系个体经营牛羊肉部的摊主,马健康长期向牛羊肉部供应生牛肉,马恩杰平时经常倒卖活牛,三人所从事的职业均与牛肉相关,从认知程度上更应该对牛肉的销售经营具有比一般常人更高的认知程度。因此,关于被告人不知道涉案牛肉中含有克伦特罗成分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不是明知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被查出含有克伦特罗和苯甲酸的牛肉是否为三被告人所经手,并最终出售给天厨饭店的问题。经查,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均认可整个收购、屠宰、倒卖、销售链条,且三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并不矛盾,天厨饭店的入仓单及台账均显示王保江在10月12日向天厨饭店供应过生牛肉,而证人蔡某、高某、强某的证言也证实王保江系天厨饭店唯一生牛肉供应商;结合王保江在涉案酱牛肉在被食药监部门抽检后向王某借虚假“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补交给天厨饭店,并与马健康、马恩杰进行串供的行为,综合以上证据能证实涉案牛肉确系由马恩杰收购并屠宰,贩卖给马健康,再由马健康倒卖给王保江,最终由王保江出售给天厨饭店的犯罪事实。
三、关于辩护人提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经查,无论是对涉案牛肉作出初检的“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沧州分中心”还是作出复检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均系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有鉴定资质的机关,虽然检测结果成分含量不完全一致,但两份检测报告都在涉案牛肉中检测出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克伦特罗和苯甲酸成分,因此两份检测报告并不矛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程序提出复检,而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且两份监测报告都已向被告人进行了告知,因此公诉机关按照复检的检测结果来指控涉案牛肉的成分含量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是否能得出酱牛肉所用的生牛肉含有克伦特罗及苯甲酸成分唯一性的问题。经查,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黄骅市食品检验中心对制作酱牛肉时所用到的“海天酱油草菇老抽”、“海天酱油鲜味生抽”、“才臣料酒”、“海天黄豆酱”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以上几项送检样品中均未检测出克伦特罗和苯甲酸成分。故结合“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沧州分中心”和“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作出的检测报告,能证实涉案生牛肉含有克伦特罗及苯甲酸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