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8 0:00:00

刘焕春、朱夕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焕春,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于2014年11月29日被罚款一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夕华,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伟,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焕春、朱夕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焕春、被告人朱夕华及其辩护人谢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焕春、朱夕华夫妇在凤阳县府城镇黄庄村方庄队5号其家中利用鸡血、猪血、鸭血等血浆制造“鸭血”对外出售,期间,刘焕春、朱夕华在冷却鸭血的过程中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甲醛溶液浸泡。刘焕春、朱夕华将用甲醛溶液冷却的“鸭血”对凤阳县、定远县、淮南市各菜市场销售。2017年5月1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成品“鸭血”99桶(每桶70斤),甲醛溶液14瓶。经安徽省远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抽样“鸭血”固体中甲醛含量为133.8870mg/kg,“鸭血”固体及浸泡液中甲醛含量为109.370mg/kg。甲醛系《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焕春、朱夕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焕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夕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朱夕华系从犯、坦白、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焕春、朱夕华夫妇在凤阳县府城镇黄庄村方庄队5号其家中利用鸡血、鸭血等血浆制作“鸭血”固体对外出售。在制作过程中,被告人刘焕春主要负责购买甲醛溶液,在冷却水中添加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甲醛溶液浸泡“鸭血”固体,并将用甲醛溶液冷却的“鸭血”固体销往凤阳县、定远县、淮南市等菜市场。被告人朱夕华偶尔在刘焕春的指导下往冷却水中添加甲醛溶液浸泡“鸭血”。2017年5月11日,被告人刘焕春、朱夕华家的作坊被查获,现场扣押查获成品“鸭血”固体99桶(每桶70斤),甲醛溶液14瓶等。经安徽省远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抽样“鸭血”固体中甲醛含量为133.8870mg/kg,“鸭血”固体及浸泡液中甲醛含量为109.370mg/kg。甲醛系《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发案经过。

2、户籍证明,证实刘焕春、朱夕华身份等基本情况。

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刘焕春、朱夕华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

4、抓获经过,证实刘焕春、朱夕华系被抓获归案。

5、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执行通知书,证实2014年11月29日刘焕春因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售食品被处以112000元的罚款,因其未缴纳罚款被申请强制执行。

6、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商品计量检验原始记录,证实扣押涉案的甲醛溶液14瓶(500毫升每瓶);甲醛溶液空瓶1只;鸭血块成品99桶等物品。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公告,证实食品中不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包含甲醛。

8、证人黄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平时在府城镇楼南菜市场二楼卖豆制品和鸭血。2016年秋天的时候,姓刘的向菜市场商贩送大量的廉价鸭血,其让他以后也给其送鸭血,基本上他每一两天就给其送一桶。其家被查获的鸭血是他前天送来的,一次送了两桶,除了查到的一桶,还有另一桶剩几块。经黄某辨认指出刘焕春就是卖给其鸭血的人。

9、证人赵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凤阳县菜市场摆摊卖豆制品、鸭血等食品。2015年开始其从“罗锅”那购买鸭血销售给顾客。“罗锅”年龄大概50岁,身高1米6多,特别瘦,他是门台人,专门生产鸭血的。“罗锅”卖给其的鸭血比正宗的鸭血保存的时间长。其摊位上被查获的鸭血是“罗锅”前一天早上送的,查获时还剩一块。经赵某1辨认指出刘焕春就是卖给其鸭血的“罗锅”。

10、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其在凤阳县菜市场内卖豆制品、鸭血等食品。2015年开始其从刘焕春那买鸭血,一直到2015年冬天刘焕春的鸭血被工商部门查到其买的就少了。

11、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6年夏天的时候,其开始从这个门台的瘦小的男的那买鸭血卖,买了两三次就不买了。

12、证人李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定远县大菜市的摊点经营豆制品、鸭血等食品。2015年底,一个五六十岁,个子矮矮,身材瘦小的男的来到其所在的菜市场问其可要鸭血,其让他先给两桶,他送的鸭血比较好卖,后来他平均三到四天就给其送一次,每次三桶或四桶。经李某1辨认指出刘焕春就是卖给其鸭血的男子。

13、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刘焕春是其妻子家门弟弟。其在楼南街里干豆制品批发零售。2016年10月下旬,其开始从刘焕春那购买鸭血往外销售。

1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家什么时候开始做鸭血的记不清了,反正中间被工商局查过一次。其父亲刘焕春中间有一段时间出去打工,后又开始做鸭血。血浆、消泡剂、防腐剂和甲醛都是其父亲买的,他买甲醛说是做鸭血用的。只有其父母做鸭血,甲醛也是他两人用。做好的鸭血都是其父亲送货,有时候其母亲也跟着。其只知道凤阳县城有卖其父亲做的鸭血。2016年夏天生产鸭血的时候就加入甲醛了,是为了防腐。

15、证人梁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淮南市王郢菜市场经营一家豆制品店,2015年秋天开始从凤阳姓刘的那里买鸭血,一共买了有二百多桶。经梁某辨认指出刘焕春就是卖给其鸭血的人。

16、证人陶某1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在淮南市谢家集区经营一家豆制品店,从凤阳县一个个子不高,非常瘦的老头那里买过十桶左右鸭血对外出售。经陶某1辨认指出刘焕春就是向其出售鸭血的人。

17、证人李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冬天,一个自称是蚌埠的男的向其卖过鸭血,一直卖到2017年五月份。经李某2辨认指出刘焕春就是卖给其鸭血的人。

1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在淮南田家庵区家豆制品店,2015年11月份开始从凤阳老刘那拿鸭血卖。

19、证人李某3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刘焕春2017年年前认识其后从其承包的屠宰场里购买过鸡血,他说他用于生产血豆腐。后来刘焕春一个星期自己开车到屠宰场来拉一趟,一趟拉五六桶。其卖给刘焕春的鸭血是用塑料桶装的,一桶一百斤。经李某3辨认指出刘焕春就是向其购买血浆的人。

20、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鸭血都是其父母刘焕春、朱夕华所做,生产鸭血的原料血浆的主要成分是鸡血。煮熟之后的血浆倒进另外两个有凉水的池子里冷却,最后把冷却后的鸡血再放到塑料桶内,里面抽入井水,然后放到北侧的冷库内。其父亲是从蚌埠买的甲醛溶液,鸭血煮好放在冷却池里,冷却过之后其父母往里面滴入甲醛溶液。其听父母讲鸭血内加入甲醛溶液是用于防腐的。送货都是其父母去,他们是从去年开始干的。

21、被告人刘焕春供述,供认其小名叫罗锅。2015年秋天从淮北市的一家屠宰场购买鸭血,从收废品的地方买的锅炉,自己建了三个水池用于冷却成品和蒸鸭血使用。其从蚌埠市化工站买的甲醛,每次买一箱,每箱20瓶,一共买过三次,前两次买的都是玻璃瓶的,瓶数和价格都一样,最后一次瓶子是塑料瓶。其只在冷却成品鸭血时在冷却池里面倒入甲醛,每次倒入1/4瓶,做鸭血时,一天能使用冷却四次,这样一天正好用掉一瓶甲醛。其是从2015年做鸭血时开始使用甲醛来泡鸭血的,目的是防腐,主要是夏天用。其和妻子两人做好鸭血后主要卖到凤阳县城府北菜市场、楼南菜市场、定远县、明光市农贸市场的老夏,还有淮南市的三个女的。在冷却鸭血时放甲醛其妻子朱夕华知道。因为她不知道放多少甲醛,开始是其倒的,后来她有时也会朝冷却池里倒甲醛,其在旁边看着,控制她倒的量。府北菜市场的小赵处还剩一部分鸭血是其送去的。楼南菜市场一个腿有残疾的女的那里剩的鸭血是其之前送去的。

22、被告人朱夕华供述,供认2015年起其和丈夫刘焕春两人生产加工鸭血。生产鸭血的原料血浆的主要成分鸡血是其从蚌埠一家屠宰场买的。其二人在制作好成品鸭血倒进有凉水的池子里冷却时掺入大概1/4瓶甲醛溶液,泡过之后再把鸭血捞到塑料桶内,放到冷库对外出售。甲醛溶液是其丈夫在蚌埠买的,其二人知道甲醛对人体有害,这也是常识。其家人销售出去的鸭血基本上都是老百姓买回家做菜用的。鸭血是其和丈夫一起开货车送货上门销售。平时都是其丈夫掺入甲醛溶液,后来其在丈夫指导下掺过几次甲醛溶液。其丈夫买过三次甲醛溶液,每次买一箱,一箱20瓶,每瓶500毫升,被查到时,最后一箱剩了14瓶没用。

23、安徽省远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证实刘焕春家生产的鸭血(含浸泡液)经抽样检验,鸭血固体中甲醛含量为133.8870J/K、鸭血固体及浸泡液中甲醛含量为109.370J/K,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黄某、赵某1销售的鸭血经抽样检验,鸭血固体中甲醛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2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焕春、朱夕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焕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夕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焕春、朱夕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夕华系从犯、坦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焕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夕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对依法扣押的甲醛溶液14瓶(500毫升每瓶);甲醛溶液空瓶1只;鸭血块成品99桶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晓娜

人民陪审员赵玉芝

人民陪审员陈少君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