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8 0:00:00

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立斌,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佟连发,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祝祥财,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辽01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浑南区人民法院称,2017年5月5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案号[2017]辽0112执688、689号从我公司银行账户扣划24,989元,对此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祝祥财与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判项第三项:“如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未将原告祝祥财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X号第X栋X号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祝祥财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该义务止,按照原告祝祥财已付房款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异议人认为异议人已经于2015年1月5日将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此异议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应按照原告祝祥财已付房款总额271,459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月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体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计509天,利率为6.15%,经计算为23,281.14元;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月5日,45天,利率为6%,经计算为2008.05元。以上共计:25,289.19元。我公司已经赔付22,866元,尚欠2423.19元。故浑南法院扣划的金额有误,故提出异议,请予以改正。

浑南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祝祥财与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了[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原告祝祥财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X号第X栋X号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时一次性给付原告祝祥财逾期办理权属登记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三、如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未将原告祝祥财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X号第X栋X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祝祥财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该义务止,按照原告祝祥财已付房款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祝祥财以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321元,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东陵执字第121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祝祥财给付了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22,321元,案件予以结案。2017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祝祥财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继续执行[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违约金,案号为[2017]辽0112执68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计算执行标的额为12,821元,并相应扣划了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一审法院查明

浑南区人民法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祝祥财购买的由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中路6-12号第G5栋3-17-2号的房屋属于“慧缘馨村二期”项目,该项目由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开发建设,2008年10月为业主办理入住。但由于该项目存在未按规划建设以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问题,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针对该项目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浑南区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业主无法办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9月10日向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浑南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出《关于准予“慧缘馨村二期”项目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准予对“慧缘馨村二期”项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

浑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建设“慧缘馨村二期”项目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划建设、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等问题,无法办理房屋的产权手续,当时对于何时能够办理产权手续尚不能确定,故判决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祝祥财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至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完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义务止,按照原告祝祥财已付房款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为了解决开发建设历史遗留项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问题,2015年9月10日,浑南区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业主无法办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准予“慧缘馨村二期”项目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准予对“慧缘馨村二期”项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即从2015年9月10日以后,“慧缘馨村二期”项目能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该日期也应视为被执行人履行完上述办证义务的时间,故本案的违约金应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由于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祝祥财给付了从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22,321元,故本案的违约金应从2014年11月1日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按照原告祝祥财已付房款总额271,459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经计算违约金总计为12,731元,加上执行费90元,执行标的总额为12,821元。因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821元,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主张违约金应计算至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时间(即2015年1月5日),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浑南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请求:请求撤销浑南区法院[2018]辽01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支持申请人执行异议意见。主要复议理由:民事判决书([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50号)第三项:如申请人于2013年6月30日前未将祝祥财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X号第X栋X号房屋(“案涉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由申请人支付祝祥财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至申请人履行完该义务止,按照祝祥财已付房款总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据上述判决书,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截止条件为将案涉房屋需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截止时间为申请人将案涉房屋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止。沈阳市消防局的备案信息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证明案涉房屋的竣工验收消防等备案材料已经与2015年1月5日在消防局完成备案(备案号:210000wys150000153)。浑南区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业主无法办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9月10日下发《关于准予“慧缘馨村二期”项目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浑解遗办法[2015]2号),则是在申请人备案之后政府部门批准办理房证的时间。换言之,申请人已经与2015年1月5日履行了调解书第三项,而2015年9月10日是政府部门批准办理房证的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的事实与浑南区法院经审查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沈阳市房产局2015年2月12日的《关于“慧缘馨村二期”项目解遗办证有关事宜的请示》中记载:该项目存在的问题为1.未按规划建设(2010年7月12日行政执法浑南分局已进行处罚并结案);2.由于未按规划建设,项目中有11套网点,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开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纠纷,施工单位不提供施工档案,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作建议为(一)由浑南区政府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工程质量和消防检测。(二)市房产局为该项目启动解遗办证程序(含11套网点),如房屋现状与规划或原设计不符的,按照房屋设计变更图纸及现地建设情况进行面积测绘(阁楼、地下室等超出原设计图纸部位的不计算面积)。(三)项目下发解遗文件同时,转至市建委追责。(四)项目中未售房屋暂停销售,市房产局暂停备案登记及办证,待追责工作完成后,统一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的截止日期问题。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虽主张其于2015年1月5日在沈阳市消防局完成备案,但该部门并非执行依据中确定的“产权登记机关”。同时,鉴于政府职能部门文件中指出复议申请人所存在的问题,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慧缘馨村二期项目”最终通过政府启动解遗办证程序处理。执行法院结合浑南区解决历史遗留项目购房业主无法办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准予“慧缘馨村二期”项目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的印发日期即2015年9月10日,将2015年9月10日确定为上述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期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复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申请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2执异1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竹玉

审判员史永成

代理审判员高聪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