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陆继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
二、被告人陈圣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
三、被告人陈栋烈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四、被告人黄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
五、被告人陈洪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
六、被告人徐汉兴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倪金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
八、被告人林正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陆继荣、陈圣、陈栋烈、黄勇、陈洪兵、徐汉兴、林正伟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一千九百九十元、一千一百元、一千零五十元、三百五十元、六百元、一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弩2把、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针87支、含有氰化物的肉团8块、骨头9块、装有黄色固体的白色塑料袋1个、装有长条状固体的白色塑料瓶1个、死狗32只、狗头19个,予以没收;
十一、禁止被告人徐汉兴、林正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