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甲(另案处理)曾私自制作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土锅炉”销售。2017年1月,杨某甲与大连市某区某大众浴池经营人叶某某约定,叶某某从其手中购买由其生产的锅炉用于该浴池。其后,杨某甲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杨某某,由掌握焊接技术的杨某某帮其生产,杨某甲购买不应作为锅炉原材料的铝材与铝管作为锅炉原材料,并在某区某铝材厂做了基础加工后运至杨某某店中,在杨某甲指导下由杨某某焊接加工,其后由杨某某运至某大众浴池投入使用。叶某某向二人支付了13000元报酬,该锅炉无铭牌和铭牌支架,销售时无任何制造、安装材料及使用登记资料。
锅炉安装后由项录清负责操作,2017年3月3日11时许,锅炉在适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锅炉房墙体倒塌,将在厨房工作的项录清妻子被害人孙某某头部、胸腹部砸伤,致左侧锁骨下静脉破裂、双肺破裂,因急性大失血、闭合性血气胸死亡。
案发后,经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调查组调查,被告人违反《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国家标准生产锅炉,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压力容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