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6/27 0:00:00

桑珠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桑珠,男,藏族,生于1982年1月18日,小学文化,四川省色达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桑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6日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桑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6年4月累计积分140分。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桑次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桑珠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军
审判员罗俊
审判员翟光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