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原审被告人张满容在重庆市江津区部分农贸市场收购猪肉皮、“泡泡肉”、“渣儿肉”等不好销售的猪肉“边角料”,租用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艾平山社区3队一废旧养猪场,雇佣涂某1、黄某、代某、刘某1等人将上述材料进行清洗整理并煮熟后,刮下其中的肉沫,再用铁锅加热的方式熬制成猪油予以销售。2016年4月1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执法人员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民警在上述废旧养猪场内将正在生产熬制猪油的原审被告人张满容等人查获,当场查获熬制未出售的猪油83.02公斤、冷冻猪的“边脚料”87.32公斤,熬制猪油后剩下的油渣540公斤。经现场检验,87.32公斤“边角料”中含下颌淋巴结0.97公斤;变色变质肉品1.795公斤;8块褐红色肉皮、有皮下出血的肉块、甲状腺一个、脓包二个共计重5.54公斤;其余79.015公斤肉皮未见异常。经重庆市永川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原审被告人张满容生产的猪油酸价超标(正常值≤1.3,检验值≥4.0),结论为不合格。2016年4月1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2016年4月14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决定受理,并电话告知张满容到该处接受调查。2016年4月18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2016年4月20日,张满容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执法人员及公安局民警对张满容在江津区鼎山街道艾坪社区3队一废旧养猪场熬制猪油进行查处,及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过。
2.抓获经过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满容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6年4月20日到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接受讯问。
3.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张满容指认熬制猪油的地点及被查获的肉渣、猪油。
4.现场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4月1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的工作人员在张满容熬制猪油的养猪场内,查获热猪油一盆、成品猪油一又五分之一桶、共计83.02公斤;查获肉渣两袋重87.32公斤、油渣30袋重540公斤。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2016年4月12日,重庆市江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从张满容处查获的两袋冰冻生猪产品,重87.32公斤。现场检查主要成分是带毛的小块猪皮,其中下颌淋巴结0.97公斤;变色变质肉品1.795公斤;8块褐红色肉皮、有皮下出血的肉块、甲状腺一个、脓包二个共计重5.54公斤;其余79.015公斤肉皮未见异常。
6.检验报告证实,经重庆市永川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张满容处查获的热猪油和成品猪油经检验酸价为≥4.0(合格值为≤1.3),结论为不合格。
7.账本证实,张满容记录其收购肉渣、销售猪油及发放工资的情况。
8.证人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证实,2016年1月,张满容以700元每月的价格租用他在艾坪山的废旧养猪场来熬制猪油。他曾去看过,见有个姓王的男子在熬油,不知道是张的朋友还是老公,然后还看到有些用来熬油的渣渣肉,就是小块块肉和淋巴等。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满容是朋友关系,二人是在开封认识的。张满容因为熬制猪油的事情叫他到江津帮忙。2016年3月20日之后他开始帮张满容熬制猪油。张满容从外面收购一些边角碎肉,里面有肥膘、下膘、猪皮等,他们将“下脚料”放进锅内,期间不停翻炒以免糊锅,熬完后将油过滤出来装进白色塑料大桶。有时收来的“下脚料”猪肉有血水,就要先用水煮一下,如果比较干净就不用煮。还有就是块比较大的要先切成小块。再放进锅里加热熬制成猪油进行销售。他只帮张满容熬过两、三次油,张满容说要支付他工资,但他还没有领到。
10.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在重庆市江津区城南市场卖猪肉。她卖肉剩的猪肉皮、渣儿肉有人来收她就卖。之前是一个叫杨某的男子来收。后来变成一个妇女来收,她只是把猪皮卖给该妇女,价格是1元每斤。经辨认该妇女就是原审被告人张满容。
11.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在重庆市江津区经营冷冻肉加工、销售。2014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满容,因为张满容在河南有销路,就帮他卖猪肉皮,后来张满容自己到市场去收购、销售,就没有在他那里拿货销售了。之后与张满容没有联系,听说张在江津德感、双福、西彭、先锋、油溪等地收一些渣儿肉熬油卖。他说的渣儿肉是指死血的肉、淋巴、有异味、还有些“边角料”等平时大家都不要的肉。
12.证人涂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2、3月份,有个妇女到她们市场收购猪皮肉,她丈夫问需不需要人打工,那妇女说需要一个熬猪油的,后来她就介绍哥哥涂某1到艾坪山帮那收购猪皮肉的妇女熬猪油。以前她们卖猪肉剩下的猪皮等渣儿肉、泡子肉、压死血的猪肉等没人要就扔了,那收猪肉皮的妇女要,就每天都冻在冰箱里,等那妇女来收。她卖给那妇女的有猪皮、猪颈子上的肉(俗称槽头肉)、肚皮泡泡皮子肉等,她开始卖0.5元每斤,后来是0.8元每斤,不是叫渣儿肉,因为渣儿肉要贵些能卖五、六元一斤。她卖肉的市场内其他卖猪肉的摊位每天把猪肉皮、泡泡肉拿给她一起冻好,等那妇女来收。
1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她在江津区“四不挨”农贸市场卖猪内脏。2016年春节后,她没有卖过猪肉,所以没有卖过废弃的猪肉。春节前卖过一段时间的猪肉,有一个女的到她这儿收购过猪皮,现在那女的在熬猪油卖。那女的告诉她从肉皮上剃肉下来熬制猪油。她从那女的处购买过猪油,并卖给一家叫“宏瑞”的餐馆。因为,她以前卖猪肉时,卖剩下的一些肉她就拿来熬制猪油,“宏瑞”餐馆在她这里买过猪油,所以后来该餐馆要猪油就同她联系,她就联系熬猪油的那个女的。
14.证人涂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经妹妹涂某2介绍认识张满容,张满容经常在他妹处买猪肉,他妹因为他没事,就叫他去帮张满容熬猪油,讲好70元一天,他是2016年3月10日起在张满容那里干了5天就离开了。张满容去外面把猪的渣儿肉一口袋一口袋的收回来,用水洗一洗晾一会后放在锅里用柴火进行熬制,熬制好后把油渣捞出,先将熬出的猪油倒在铁桶待冷却,再拿塑料桶装起来拿出去卖,一桶100斤。渣儿肉是猪的泡泡肉、三角块肉、颈子上的肉,里面有淋巴。
15.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过完年后,她和代某、刘云会一起去帮张满容干活。她们的工作是把张满容收回来的猪的渣儿肉放在锅里煮,煮熟后捞起来把大一点的猪皮上面的肉刮下来,小点的就不刮,刮下来的肉由张满容自己熬成油。她们只负责刮肉,一天能刮100多斤肉渣下来,她们总共干了32天。
16.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以前她用过刘某1的名字,后来变户口写成刘明会。她于2016年农历正月19日与代某、黄某一起到张三妹的养猪场帮忙熬猪油。张三妹让她们将收回来的猪皮等渣儿肉刮下肉沫熬制成猪油,干了32天,每天工资70元。具体过程是张三妹将收回来的渣儿肉装在塑料袋里拉回来翻抖出来放在地上,因为是冰冻的肉,就用水把肉冲一道解冻,然后放在热水的锅里过一道,再放进冷水缸里冷却一段时间后放在地上,然后她们把渣儿肉中大的猪肉刮下肉沫,放在另一个锅里熬制成猪油装在塑料桶里去卖。清洗过水后肉里面的东西都没有扔掉。因为熬油的肉放在地上没有垫东西,有些肉是猪颈子上的死血肉,还有一些脚油,脚油上面还有一些像瘦肉的坨坨,很脏,所以熬出的油不干净,她在那儿没办法要吃一点油,出来她就不吃哪种猪油。
17.证人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农历大年后,张满容请她和黄某、刘某1三人到江津艾坪山一原来的养猪场,帮忙将张满容收购来的猪渣子肉进行整理,把煮好的猪的渣子肉中大一点的肉刮下肉沫,把猪皮用口袋装好,不知道张满容怎么用,刮下来的肉沫和小的肉渣就用来在锅里熬成油,用布过滤后拿去当食用的猪油卖。她们三人一天要刮一百多斤肉沫,共为张满容干了32天。
1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她在经营“宏瑞”私家菜,她们餐馆在江津“四不挨”农贸市场一个卖肉的女的处买过猪油,都用于做菜了。后来有一次发现油的颜色不好,就没有买这种油了。
19.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江津旭祥食品有限公司的经理,他们公司经营生猪屠宰。屠宰场淡季每天大概要屠宰100-150头生猪,旺季大概300-400头。在屠宰过程中,一头猪会产生7-8两渣儿肉,即淋巴、腮腺、乳花、槽头肉上面的血肉、充血的肉等,其中淋巴、腮腺是不能用于任何产品加工,五天内要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乳花、槽头肉上面的血肉、充血的肉可以用于加工工业用油。2015年以前他们收集的渣儿肉都是做无害化处理,2015年开始潼南一个油脂加工厂来收购渣儿肉,价格是600元一吨。
20.原审被告人张满容对前述事实均供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