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12/14 0:00:00

布呷多吉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布呷多吉,又名四龙公布,男,1984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新龙县人,藏族,文盲,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以(2009)甘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布呷多吉犯放火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以(2013)川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32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以(2015)德刑执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布呷多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布呷多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得分150.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布呷多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布呷多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9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婧
审判员唐爱民
人民陪审员程杨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龚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