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3/19 0:00:00

肖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韶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由本院决定予以收监。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赖雅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为明、人民陪审员李灿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李辉担任记录。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邓某某(已起诉)提供的猪肉系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的情况下,多次以8元每斤的价格从邓某某处购进病死猪肉30余斤,并在其经营的饭店对购进的猪肉进行加工制作成红烧肉等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非法获利5000余元。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犯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称她不知道购进的是病死猪肉,她也是受害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在湖南省韶山市旅游区经营“某某”饭店。2016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邓某某(已起诉)提供的猪肉系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的情况下,多次以8元每斤的价格从邓某某处购进死因不明的病死猪肉30余斤,并在其经营的“某某”饭店对购进的猪肉进行加工,制作成红烧肉等菜品销售给顾客食用,非法获利5000余元。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实她经营的饭店是与徐某某一起合伙经营的,是她负责购进猪肉,她在“邓老倌”(邓某某)手上购进10次猪肉,每次15斤左右,总计是100斤的猪肉,她店里将猪肉制成红烧肉,她们自己不敢吃,因为猪肉肉色有时不太好,且价格比正常的猪肉便宜些,是一些有病的猪或是杀了快死的猪,所以知道这些猪肉有问题,总计赚了5000元左右。

2、同案犯邓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从张厚其那里买的猪送过韶山的某某饭店,2016年7月份左右,送了两次,一次是10斤新鲜肉,一次是15斤的新鲜肉。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她与被告人肖某某合伙经营“某某饭店”,她负责喊客,肖某某负责厨房、进货和日常经营,肖某某联系“邓阿公”(指邓某某)并从他那里买肉,并且知道“邓阿公”卖的是病死猪肉,肖某某在“邓阿公”那里买了一二十斤肉,她跟肖某某说过不要从“邓阿公”那里买肉了。

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辨认被告人肖某某的经过。

5、湘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肖某某5000元。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肖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事实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认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谋利为目的,收购、加工和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牲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25天,即从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赖雅静

审判员卢为明

人民陪审员李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