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1/4 0:00:00

罪犯泽仁西波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泽仁西波,男,藏族,生于1987年4月3日,识藏文,四川省德格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1)甘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泽仁西波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
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意见,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泽仁西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在计分考核中,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得分110分,累计积分110分。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泽仁西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泽仁西波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军
审判员翟光梅
审判员陆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林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