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某(1929年7月出生,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镇××村××号,丧偶)系吴圣国、吴圣法、吴圣全、吴圣宝、吴吉玲之父。吴某于2011年3月19日被吴圣国送养至上庄敬老院,送养期限为5年,入院时被测评为不能自理老人,2012年12月19日因身体状况发生改变被测评为完全不能自理老人。耿某(1931年12月出生)于2015年4月1日被送养至上庄敬老院,入院时被评测为完全不能自理老人。上庄敬老院就耿某制作的服务记录档案记载:“耿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患有脑癫痫、脑萎缩……经观察有痴呆症,2015年8月18日老人闹腾自己跳护栏”。吴某及耿某的《养老服务协议》载明,上庄敬老院对偶患疾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护理的义务,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伤害的,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上庄敬老院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对护理服务范围之外所发生的事故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对非因该院原因和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被送养人的伤害不承担责任;送养人应向上庄敬老院如实反映被送养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如既往病史、有无精神病或传染病等,如被送养人的心理特征、思想行为、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如有隐瞒由送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上庄敬老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送养人承担赔偿责任;被送养人住养期间造成上庄敬老院或其他住养人损害的,由被送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8月14日,耿某被上庄敬老院安排至吴某长期居住的双人间中,此前双方未共居一室。2015年8月17日晚22时20分左右,吴某在居室内被人用木质拐杖打伤头面部、胸部、双上肢,后被上庄敬老院人员发现。2015年8月18日凌晨1时21分,吴某之子经上庄敬老院通知到场后报警并将吴某送至红十字急救中心救治。入院时,吴某浅昏迷,刺激有反应,查体欠合作,右侧额部可见3处分别为4厘米、3厘米、2厘米开放伤口、深达帽状腱膜层、伤口出血明显、可见散在皮擦伤,双眶周青紫,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直接对光反射迟钝、间断对光反射消失,右侧直接对光反射消失、间接对光反射迟钝,右侧颜面部可见局部皮肤青紫肿胀,上唇部可见一长约1厘米开放伤口、深达肌层、伤口出血明显,下唇部可见一处贯通伤、外口可见三处分别长约1厘米开放伤口、内口可见一长约5厘米开放伤口、内外贯通、出血明显,胸部可见皮擦伤,右侧胸部可见大面积皮肤青紫,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明显干湿性罗音,右前臂可见皮擦伤,右手背部可见皮擦伤、可见一长约3厘米开放伤口、深达骨质、出血明显,左手背部可见一长约2厘米开放伤口、深达骨质、出血明显,四肢肌张力高,双侧巴氏征未引出,左手中指近节及第4、5掌骨骨折,右手第5指近节及第4、5掌骨骨折,考虑双肺挫伤,左侧第5-7肋骨可疑骨折、建议稳定后复查,右侧颧骨骨折。吴某的既往病史记载,其5年前患脑梗塞、经治疗遗留右侧肢体活动不利,2年前患脑出血、经治疗后长期卧床,左下肢及右侧肢体偏瘫,近1年来言语不清、思维混乱、自言自语。吴某的伤情经确诊为:1、原发性脑干损伤,2、右侧颧弓骨折,3、双手第4、5掌骨骨折,4、左手中指近节指骨骨折,5、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骨折,6、双肺挫伤,7、头部、上唇、双手多发开放伤口,8、下唇多发贯通伤,9、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10、全身散在皮擦伤,11、心律失常DD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室性期前收缩,12、颅内占位性病变,13、右侧视神经损伤,14、双侧胸腔积液,15、外伤性脑梗塞,16、应激性消化道溃疡,17、贫血,18、低蛋白血症,19、肺部感染,20、电解质紊乱,21、左侧第3、8、9、10肋骨骨折。吴某住院期间,红十字急救中心多次向其家属送达病危(重)通知书,要求派专人守护,以便与医生随时沟通。上庄敬老院为吴某垫付医疗费182883.83元并雇佣一名护工,耿某为吴某垫付医疗费6300元。吴某于2015年9月22日在红十字急救中心死亡,至死亡时住院35天。2016年5月28日,吴圣国、吴圣法、吴圣全、吴圣宝、吴吉玲为吴某办理后事,支付遗体承办费共计23650元,包括抬运尸费袋子费800元、存尸费2万元(80元/天×250天)、消毒费200元、台子费500元、工人费300元、尸袋费200元、尸单费100元、运尸抬尸纸棺棺罩950元、全身擦洗穿衣化妆600元。吴圣国、吴圣法、吴圣全、吴圣宝、吴吉玲在吴某治疗期间及为吴某办理后事时产生住宿费6796元(其中2016年5月28日的住宿费为552元)、餐费1055元。
经法医鉴定,吴某的上述伤情不低于轻伤。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海淀公安鉴定中心)于吴某死亡当日对其进行尸检,病理诊断为:1、外伤后脑梗死(主要分布于双侧颞叶、枕叶、基底节区及双侧顶叶等区域)吸收期改变、陈旧性硬膜下血肿,2、动脉粥样硬化症(冠状动脉、基底动脉、双侧大脑中动脉),3、冠状动脉粥样性心脏病(轻度),4、轻度支气管肺炎伴重度肺萎陷,5、小结节性肝硬化,部分肝细胞脂肪变性、淤胆及坏死,6、急性肾小管坏死,7、全身多器官老年萎缩性改变(心、肾、肺、脑等);论证意见为,吴某生前所受较严重的外伤为始发因素,外伤后脑梗死、严重的肺部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基础性疾病为其死亡的次要因素;鉴定意见为,吴某符合外伤后脑梗死、继发肺部感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据此,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公安分局)于2016年4月12日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证明书。
另外,海淀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技术队于2015年8月26日勘验事发现场并提取现场柜子上的血迹、拐杖粘取物(检测脱落细胞)、耿某口腔拭子、吴某血样、拐杖上血迹送检,海淀公安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柜子上的血迹、拐杖上血迹为吴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拐杖粘取物为耿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海淀公安分局于2016年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以下简称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对耿某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目前精神状态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鉴定中,耿某的儿子耿远涛介绍称,耿某2008年之前有脑萎缩,2008年出现发作性意识丧失、全身僵硬、抽搐、眼发直、口吐白沫,有过摔伤、咬破舌头,后诊断为癫痫,2010年发作一次,经治疗癫痫发作次数明显减少,2013年开始明显健忘,有时神智不清,有时发脾气、冲动、摔东西、疑心被盗,疑心家人把物品给人了,有时不认识孩子,有时晚上凭空抓东西,有时有自语、嘀嘀咕咕的、别人听不清;到上庄敬老院后工作人员反映他有几次晚上从窗户往外爬、想出去;案发后家人问他,他好像知道又好像不知道案发经过,反复询问下说自己看见不干净的东西了,晚上有时自己在地上转圈;2015年因腿部摔伤到宣武医院住院,出院诊断包括老年性痴呆、癫痫等,出院后送到其他敬老院,一直卧床,日常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照料,意识上有时糊涂、不认识家人、大小便失禁、没有主动要求、不知道饥饱、不知道叙述自己的不适,有时说胡话。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检查所见,耿某有时能问答切题、有时答非所问,有定向力障碍,称认识身边所有人,反复询问下称认识吴某这个人、那个人是大人、很厉害、能动能跑、能进进出出的、不让自己进门、自己很生气,否认打过,否认犯法,不知道会面临什么责任,时间认知错误,情感反应不协调,有时呈茫然状。回龙观医院司法鉴定科经分析认为: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耿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表现为幻觉状态、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案发时处于疾病期;耿某案发时有幻视,凭空看到被害人走来走去、阻止其进门,故生气用拐杖打对方,事后不能回忆、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因此判断耿某丧失了对违法行为的辨认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受器质性精神障碍、智能损害的影响,耿某不能有效进行交流,不能回忆案发经过,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其无受审能力。
另查,上庄敬老院的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吴某和耿某均由其照顾,吴某来院时就患有重度脑血栓、只能小范围活动、意识还算清醒,大约住了一年多,吴某不能独立行走了,每天躺在床上,意识逐渐模糊,到后来已经完全模糊;耿某来的时候有健忘症,记不住事儿,身体状况还可以,走路必须拄着拐杖;2015年8月中旬,经吴某的家属要求,将吴某和耿某调到同一房间,之前二人不认识。上庄敬老院职员吕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2015年8月18日0时许其值夜班时进入吴某、耿某的居室发现吴某身上好多血,其就找夜班主管刘一水一块给擦,发现不是吐的血,又发现吴某头上和墙上有血,怀疑是出事了,就第一时间联系吴某家属,其值班时间是18时至次日7时30分,其值夜班时是2个小时查看一次房间,2015年8月17日22时查房时没有异常,一栋房由三个人值班,吴某住的房屋由其负责。耿某2015年8月18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承认系其用拐杖打伤吴某,因为其认为吴某总是在地上遛。
庭审中,吴圣国、吴圣法、吴圣全、吴吉玲、吴圣宝称,公安机关起初不向该方提供吴某的尸检报告,故该方申请重新鉴定,直至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中旬通知该方可以复印尸检报告、该方阅后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才火化吴某的尸体;上庄敬老院的工作人员未做到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护理吴某的人员告知该方,事发当日的夜班值班人员在事发前已有四次脱岗记录;事发房间是吴某入院起长期居住的房间,后因装修吴某被调到其他房间,因为调换后的房屋不通风,该方要求上庄敬老院将吴某调回原房间。吴圣国、吴圣法、吴圣全、吴吉玲、吴圣宝另称,李丰美与其是同父异母关系,并提交李丰美就吴某受伤致死一事明确表示放弃起诉的书面材料和视频材料。
上庄敬老院称,该院内都是平房,吴某、耿某的住房所在区域有50间房、80多位老人,白班由六个护理人员负责、夜班由三个护理人员轮流进行,白班和夜班是18时交接,夜间是每2小时巡查一次,吕某在该区域值班,该院不提供“一对一”护理、提供“一对多”护理;房间属私人空间、无监控,走廊内有监控;该院对入院老人有生活自理能力方面的综合测评和分类,分为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四类,通过对入院老人进行观察及结合入院时家属介绍的老人情况判断,要求家属自行申报老人病史但不需要提供病历,入院必须查血、但其他体检项目不做硬性要求;安排房间要跟家属沟通,但临时调整房间是事后告知家属,该院通常是将一个能动的老人和一个不能动的老人放在一起,老人的室友是谁不属于与家属必须沟通并取得家属同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