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2/9 0:00:00

杨艳贤、朱玉、王子德销售伪劣种子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艳贤,初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辽宁省昌图县,个体户。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伟杰,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玉,初中文化,吉林省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于2017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建波,吉林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子德,高中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云峰,吉林镜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艳贤于2017年4月,将没有任何标签包装的花生种子出售给朱玉,朱玉将其中的11950斤花生种子出售给王子德,王子德将该批花生种子的11520斤出售给12户农民;经镇赉县农业局鉴定,该批花生种子为假种子;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假花生种子使12户农民遭受损失市场价格人民币61658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查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明知销售的种子无任何标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并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艳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艳贤能够当庭认罪,其主观恶性小,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被告人朱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玉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本着挽救、教育的宗旨,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判处被告人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被告人王子德的辩护人认为,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重新认定却存在现场灭失的现状,因此,以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犯罪数额为宜。另外,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在销售种子的过程中没有受益,对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并不知情,自己也因此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本身也是受害人,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艳贤于2017年4月,将没有任何标签包装的花生种子出售给朱玉,朱玉将其中的11950斤花生种子出售给王子德,王子德将该批花生种子的11520斤出售给12户农民。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赔偿12户农民损失499715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的基本身份信息,符合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主体,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未发现3被告人有犯罪违法记录。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4月18日给朱玉汇款83650元。系王子德购买朱玉花生种子的货款。

(4)申请书。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7月31日向镇赉县农业执法队申请对所卖花生种子的质量进行鉴定。

(5)说明。

此证据证明:2017年9月14日——9月15日,镇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与刑事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王子德、朱玉销售的伪劣花生种子,涉及包成帮等12户花生种植户的地块、花生的果针、结果情况,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拍照固定,并对每户的种植面积,让村委会出具了证实材料。

(6)证明。

此证据证明:2017年9月15日,莫莫格乡代珠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包成帮花生种植面积4.3垧、邱青春4.8垧、王向阳2.4垧、马晓华3垧、王艳国10垧;莫莫格乡才力村村委会证明4被害人花生种植面积为孙某3垧、王阳5垧、包陈宝1.5垧、孙国军3垧;莫莫格乡双青山村村委会证明2被害人花生种植面积为王子中2垧,陈相明7.5垧,黑鱼泡镇岔台村村委会证明韩志涛种植花生10垧。

(7)王子德销售明细表。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销售给12户农民花生种子明细。

(8)照片2张。

此证据证明:纯白色编织袋一个、王艳国家提供的花生种子照片。

(9)镇赉县农业局案件移送函——镇农(种)移[2017]1号。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农业局将假花生种子案移送镇赉县公安局。

(10)微信账目记录照片。

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从杨艳贤手机上提取的杨艳贤3次销售给朱玉的花生种子微信聊天记录。

(11)证明。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出具证明,朱玉的手机中聊天记录从2017年5月11日以前,由于时间较长,调取朱玉与杨艳贤微信聊天语音播放失败。

(12)田间现场鉴定报告。

此证据证明:吉林省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17年8月2日组织专家对镇赉县莫莫格乡代珠村王向阳、包成帮、邱春青3户农民的花生生长情况进行了现场鉴定,通过田间调查,专家组综合评议,得出该品种表现为生育迟缓,不适宜本区域种植。

以上书证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2、证人证言

(1)陈刚2017年10月24日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给朱玉卸车的装卸工陈刚证实,2017年4月份,杨艳贤给朱玉送过花生米,杨艳贤晚上在朱玉家吃的饭,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中四粒。

(2)郭春阳2017年10月24日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给朱玉卸车的装卸工郭春阳证实,2017年4月份,杨艳贤给朱玉送过花生米,杨艳贤晚上在朱玉家吃的饭,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中四粒。

(3)郭景彬2017年10月24日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给朱玉卸车的装卸工郭景彬证实,2017年4月份,杨艳贤给朱玉送过花生米,杨艳贤晚上在朱玉家吃的饭,吃饭时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中四粒。

以上证人证言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子德2017年8月1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4月上旬在朱玉处购买11950斤花生种子,并将上述种子售卖给12户农民的经过。

(2)王子德2017年8月25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4月上旬在朱玉处购买11950斤花生种子,并将上述种子售卖给12户农民的经过。

(3)王子德2017年8月2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因销售伪劣种子被刑事拘留。

(4)王子德2017年9月12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在朱玉处购买了11950斤花生种子,卖给韩志涛是7元一斤。

(5)王子德2017年9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依法逮捕。

(6)朱玉2017年8月21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卖给王子德花生种子11950斤,该花生种子是从杨艳贤处购买。

(7)朱玉2017年8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卖给王子德11950斤花生种子的经过,该花生种子从杨艳贤处的购买经过。

(8)朱玉2017年8月28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之前提到的杨艳,可能姓名不准,她丈夫的名叫马海雯,有一次给她打款时看到户名是马海雯了,他是辽宁省昌图县付家镇的。

(9)朱玉2017年9月12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承认其实卖给王子德的就是花生种子,因为在卖给王子德花生籽时,他们谈到保证出芽率的事,保证90%以上,他俩还签订一个保证出芽率的协议。这些花生种子是今年4月份杨艳用车送来的,当时送来多少我记不清了。但是卖给王子德时我家里就剩下11950斤了,就都卖给王子德了。

(10)朱玉2017年9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被依法逮捕。

(11)朱玉2017年10月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从杨艳贤处购买了3次花生种子,第一次是今年四月份时,我买了401包,每包50斤,每斤6.2元,总计是124310元钱,使用白色编织袋装的,然后今年四月份的时候卖给王子德,卖给王子德11950斤,我进来是6.2元一斤,卖给王子德是7元一斤。

(12)朱玉2017年10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2017年4月份,杨艳贤去过朱玉家,给朱玉拉去的花生种子,杨艳贤还保证花生种子的出芽率在90%,晚上吃饭时,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

(13)杨艳贤2017年10月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认为卖给朱玉的是花生米,不是种植用的花生种子,而且都是用红色编织袋包装的,一共卖给朱玉三次花生,前两次都是6.2元钱,第三次是5.5元钱卖给朱玉的。

(14)杨艳贤2017年10月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辩称卖给朱玉的是花生米不是花生种子。花生米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是因为花生米质量好,价格就高。

(15)杨艳贤2017年10月1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依法逮捕。

(16)杨艳贤2017年10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供述自己没去朱玉家,是配货车送去的。没有给朱玉保证出芽率,不认识郭景彬、陈刚、郭春阳、关洪利。

以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4、被害人陈某1

(1)包成帮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包成帮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950斤,每斤7元,种植4.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2)韩志涛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韩志涛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2000斤,每斤7.5元,种植10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3)王向阳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向阳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470斤,每斤7元,种植2.4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4)孙国军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孙国军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700斤,每斤7元,种植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5)陈相明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陈相明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1350斤,每斤7元,种植7.5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6)马晓华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马晓华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550斤,每斤7元,种植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7)孙某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孙某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700斤,每斤7元,种植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8)王艳国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艳国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2000斤,每斤7元,种植10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9)王阳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阳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1000斤,每斤7元,种植5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10)包陈宝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包陈宝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350斤,每斤7元,种植1.5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11)王子中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向阳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500斤,每斤7元,种植2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12)邱春青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邱春青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950斤,每斤7元,种植4.8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以上被害人陈某1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及其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王子德认为其卖给韩志涛的花生种子是每斤7元,不是7.5元。

5.鉴定意见

(1)镇赉县农业局鉴定意见。

此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种子包装物没有标签的,鉴定莫莫格乡双青山村王子德销售的该批花生种子为假种子。

(2)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镇价证认(2017)110号。

此证据证明: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2户农民种植56.5公顷花生,该标的于2017年10月12日的损失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16585元。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无异议,被告人王子德认为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杨艳贤的辩护人对鉴定数额有异议,没有造成绝收,有一定的收益,应对收益予以扣除;被告人朱玉的辩护人对农业局的鉴定有异议,不具备资质,对价格鉴定有异议,该鉴定不全面,价格过高;被告人王子德的辩护人对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有异议,认为鉴定不科学,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员签字,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照片。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对购买王子德销售的假花生种子的12户农户,种植花生的地块及花生果针、结果情况的勘验。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朱玉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镇赉县农业局的鉴定意见,因无反驳证据提供,本院不予采纳,故对镇赉县农业局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提出异议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在鉴定资质、鉴定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杨艳贤提供了下列证据:

赔偿协议书一份、谅解书一份、收据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并出具了收据。

被告人王子德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王子忠出具的谅解书一份、十二位被害人出具的收据。

以上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已对十二位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对三被告进行谅解;赔偿金额总计499715元。该赔偿款是十二位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全部赔偿款。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辩方证据,公诉机关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明知销售的种子无任何标识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同,本案不再区分主从。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鉴于三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故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以实际赔偿的数额作为定案依据。对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艳贤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人朱玉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元。

三、被告人王子德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庆林

代理审判员王爽

人民陪审员付亚静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唐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