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艳贤于2017年4月,将没有任何标签包装的花生种子出售给朱玉,朱玉将其中的11950斤花生种子出售给王子德,王子德将该批花生种子的11520斤出售给12户农民。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赔偿12户农民损失499715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的基本身份信息,符合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主体,经查询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未发现3被告人有犯罪违法记录。
(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王子德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储蓄凭证。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4月18日给朱玉汇款83650元。系王子德购买朱玉花生种子的货款。
(4)申请书。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7月31日向镇赉县农业执法队申请对所卖花生种子的质量进行鉴定。
(5)说明。
此证据证明:2017年9月14日——9月15日,镇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案民警与刑事技术人员,对被告人王子德、朱玉销售的伪劣花生种子,涉及包成帮等12户花生种植户的地块、花生的果针、结果情况,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拍照固定,并对每户的种植面积,让村委会出具了证实材料。
(6)证明。
此证据证明:2017年9月15日,莫莫格乡代珠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包成帮花生种植面积4.3垧、邱青春4.8垧、王向阳2.4垧、马晓华3垧、王艳国10垧;莫莫格乡才力村村委会证明4被害人花生种植面积为孙某3垧、王阳5垧、包陈宝1.5垧、孙国军3垧;莫莫格乡双青山村村委会证明2被害人花生种植面积为王子中2垧,陈相明7.5垧,黑鱼泡镇岔台村村委会证明韩志涛种植花生10垧。
(7)王子德销售明细表。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销售给12户农民花生种子明细。
(8)照片2张。
此证据证明:纯白色编织袋一个、王艳国家提供的花生种子照片。
(9)镇赉县农业局案件移送函——镇农(种)移[2017]1号。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农业局将假花生种子案移送镇赉县公安局。
(10)微信账目记录照片。
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从杨艳贤手机上提取的杨艳贤3次销售给朱玉的花生种子微信聊天记录。
(11)证明。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出具证明,朱玉的手机中聊天记录从2017年5月11日以前,由于时间较长,调取朱玉与杨艳贤微信聊天语音播放失败。
(12)田间现场鉴定报告。
此证据证明:吉林省镇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17年8月2日组织专家对镇赉县莫莫格乡代珠村王向阳、包成帮、邱春青3户农民的花生生长情况进行了现场鉴定,通过田间调查,专家组综合评议,得出该品种表现为生育迟缓,不适宜本区域种植。
以上书证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2、证人证言
(1)陈刚2017年10月24日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给朱玉卸车的装卸工陈刚证实,2017年4月份,杨艳贤给朱玉送过花生米,杨艳贤晚上在朱玉家吃的饭,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中四粒。
(2)郭春阳2017年10月24日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给朱玉卸车的装卸工郭春阳证实,2017年4月份,杨艳贤给朱玉送过花生米,杨艳贤晚上在朱玉家吃的饭,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中四粒。
(3)郭景彬2017年10月24日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给朱玉卸车的装卸工郭景彬证实,2017年4月份,杨艳贤给朱玉送过花生米,杨艳贤晚上在朱玉家吃的饭,吃饭时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中四粒。
以上证人证言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王子德2017年8月1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4月上旬在朱玉处购买11950斤花生种子,并将上述种子售卖给12户农民的经过。
(2)王子德2017年8月25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于2017年4月上旬在朱玉处购买11950斤花生种子,并将上述种子售卖给12户农民的经过。
(3)王子德2017年8月2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因销售伪劣种子被刑事拘留。
(4)王子德2017年9月12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在朱玉处购买了11950斤花生种子,卖给韩志涛是7元一斤。
(5)王子德2017年9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子德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被依法逮捕。
(6)朱玉2017年8月21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卖给王子德花生种子11950斤,该花生种子是从杨艳贤处购买。
(7)朱玉2017年8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卖给王子德11950斤花生种子的经过,该花生种子从杨艳贤处的购买经过。
(8)朱玉2017年8月28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之前提到的杨艳,可能姓名不准,她丈夫的名叫马海雯,有一次给她打款时看到户名是马海雯了,他是辽宁省昌图县付家镇的。
(9)朱玉2017年9月12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承认其实卖给王子德的就是花生种子,因为在卖给王子德花生籽时,他们谈到保证出芽率的事,保证90%以上,他俩还签订一个保证出芽率的协议。这些花生种子是今年4月份杨艳用车送来的,当时送来多少我记不清了。但是卖给王子德时我家里就剩下11950斤了,就都卖给王子德了。
(10)朱玉2017年9月2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朱玉因涉嫌销售伪劣种子被依法逮捕。
(11)朱玉2017年10月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从杨艳贤处购买了3次花生种子,第一次是今年四月份时,我买了401包,每包50斤,每斤6.2元,总计是124310元钱,使用白色编织袋装的,然后今年四月份的时候卖给王子德,卖给王子德11950斤,我进来是6.2元一斤,卖给王子德是7元一斤。
(12)朱玉2017年10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2017年4月份,杨艳贤去过朱玉家,给朱玉拉去的花生种子,杨艳贤还保证花生种子的出芽率在90%,晚上吃饭时,郭景彬问杨艳贤花生种子是哪的,杨艳贤说是通辽的。
(13)杨艳贤2017年10月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认为卖给朱玉的是花生米,不是种植用的花生种子,而且都是用红色编织袋包装的,一共卖给朱玉三次花生,前两次都是6.2元钱,第三次是5.5元钱卖给朱玉的。
(14)杨艳贤2017年10月7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辩称卖给朱玉的是花生米不是花生种子。花生米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是因为花生米质量好,价格就高。
(15)杨艳贤2017年10月16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被依法逮捕。
(16)杨艳贤2017年10月24日的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杨艳贤供述自己没去朱玉家,是配货车送去的。没有给朱玉保证出芽率,不认识郭景彬、陈刚、郭春阳、关洪利。
以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4、被害人陈某1
(1)包成帮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包成帮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950斤,每斤7元,种植4.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2)韩志涛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韩志涛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2000斤,每斤7.5元,种植10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3)王向阳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向阳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470斤,每斤7元,种植2.4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4)孙国军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孙国军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700斤,每斤7元,种植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5)陈相明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陈相明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1350斤,每斤7元,种植7.5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6)马晓华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马晓华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550斤,每斤7元,种植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7)孙某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孙某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700斤,每斤7元,种植3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8)王艳国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艳国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2000斤,每斤7元,种植10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9)王阳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阳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1000斤,每斤7元,种植5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10)包陈宝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包陈宝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350斤,每斤7元,种植1.5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11)王子中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王向阳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500斤,每斤7元,种植2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12)邱春青2017年8月20日的陈某1。
此证据证明:邱春青在王子德处购买花生种子950斤,每斤7元,种植4.8垧,花生种子是用白色编织袋包装,没有任何标注,要求对其赔偿。
以上被害人陈某1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及其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王子德认为其卖给韩志涛的花生种子是每斤7元,不是7.5元。
5.鉴定意见
(1)镇赉县农业局鉴定意见。
此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种子包装物没有标签的,鉴定莫莫格乡双青山村王子德销售的该批花生种子为假种子。
(2)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镇价证认(2017)110号。
此证据证明:经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2户农民种植56.5公顷花生,该标的于2017年10月12日的损失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16585元。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杨艳贤、朱玉无异议,被告人王子德认为鉴定价格过高;被告人杨艳贤的辩护人对鉴定数额有异议,没有造成绝收,有一定的收益,应对收益予以扣除;被告人朱玉的辩护人对农业局的鉴定有异议,不具备资质,对价格鉴定有异议,该鉴定不全面,价格过高;被告人王子德的辩护人对镇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有异议,认为鉴定不科学,鉴定报告没有鉴定人员签字,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照片。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对购买王子德销售的假花生种子的12户农户,种植花生的地块及花生果针、结果情况的勘验。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朱玉辩护人提出异议的镇赉县农业局的鉴定意见,因无反驳证据提供,本院不予采纳,故对镇赉县农业局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提出异议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价格认定结论书在鉴定资质、鉴定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杨艳贤提供了下列证据:
赔偿协议书一份、谅解书一份、收据一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向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并出具了收据。
被告人王子德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王子忠出具的谅解书一份、十二位被害人出具的收据。
以上证据证明:三被告人已对十二位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对三被告进行谅解;赔偿金额总计499715元。该赔偿款是十二位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的全部赔偿款。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辩方证据,公诉机关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