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徐加兵在未取得种子备案证的情况下,将无标签花生种子136520市斤,假冒“四粒红”花生种子销售给前郭县查干花镇、东三家子镇、乌兰塔拉乡、乌兰傲都乡、乌兰图嘎镇、浩特芒哈乡和查干花种畜场各农户,销售金额人民币945054元,获利30000余元。各农户种植后,造成不同程度减产,经前郭县农业局认定:被告人徐加兵销售的花生种子为假种子。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徐加兵销售的花生种子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99078.83元。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徐加兵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加兵积极赔偿被害137户农民的经济损失1234000元,被害农民对徐加兵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加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范某等137人的陈述、前郭县农业局证明材料、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鉴定意见》、前郭县农业局文件(前农发[2017]22号)及《测产报告》、《花生测产汇总表》、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花生种子销售统计表》、破案经过、谅解书、农户收取赔偿款统计表、收据、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