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执行案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1 0:00:00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雷霆路60号长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6138F(13/13)。

法定代表人:毛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淮河路西城美墅8号楼16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9643518-0。

法定代表人:吴新其,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皖03执3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1月9日通过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了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河县城关镇西城美墅小区8-116、8-208、9-101、9-103、9-104、9-105、9-106、9-107、9-108、9-109、9-110、9-111、9-112、9-113、9-114、9-115、9-116号商铺和左岸名城小区9-113、10-102、11-1南13、12-105、13-105、13-106、13-109、13-113号商铺。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意见,其同意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以西城美墅小区的17间商铺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共计9577390元的价格进行抵偿,具体抵偿房产范围详见清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安徽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五河县城关镇西城美墅小区8-116、8-208、9-101、9-103、9-104、9-105、9-106、9-107、9-108、9-109、9-110、9-111、9-112、9-113、9-114、9-115、9-116号商铺作价957739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偿工程款。上述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超

审判员刘雪峰

审判员李丰年

法官助理许翔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