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高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12/16 0:00:00

罪犯普化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普化,男,生于1986年11月17日,藏族,青海省同仁县人,现在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青海省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3)黄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化犯故意杀人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5月15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满日期:2025年11月23日。
执行机关青海省门源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裁前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在门源监狱开庭审理,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白兆东、杨雄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门源监狱干警陈军、蒋贤荣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获表扬1次、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获表扬1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计分考核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普化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的实际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普化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7月2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万勇
代理审判员鞠素群
代理审判员熊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侯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