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尉某某、薛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尉某某,女,1971年6月30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8年10月11日生,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满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尉某某、薛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尉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尉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欢喜庄银行路口处杨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每件50元的价格购进84件海藻盐(每件60斤装)以每袋40元的价格购进三袋散装盐(每袋100斤装),之后以每件9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84件海藻盐,以每袋8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袋散装盐,从中获利3440元。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3月份在尉某某手中以80元的价格购进5件海藻盐(每件60斤装),以每件9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获利70元。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宽城满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上述海藻加碘盐及散装碘盐含量为零。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尉某某、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二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做辩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人尉某某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欢喜庄银行路口处杨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每件50元的价格购进84件海藻盐(每件60斤装),以每袋40元的价格购进三袋散装盐(每袋100斤装),之后以每件9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84件海藻盐,以每袋8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两袋散装盐,从中获利3440元。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3月份在尉某某手中以80元的价格购进5件海藻盐(每件60斤装),以每件9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获利70元。

另查明,宽城满族自治县为碘缺乏地区,居民使用和食品加工应当供应加碘食盐。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宽城满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上述海藻加碘盐及散装盐碘含量为零。案发后,二被告人收回已卖出的盐产品并退还了购买盐产品的钱款。

本院认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基本情况证实,二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盐业案件移交材料证实,案件来源;

3、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为传唤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收回了卖出的盐产品并退还了购买盐产品的钱款;

4、辨认笔录证实,许某、张某1对被告人尉某某的辨认情况;

5、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业管理办公室鉴定说明证实,宽城满族自治县属于碘缺乏地区,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

6、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宽城满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二被告人所贩卖的海藻加碘盐及散装盐碘含量为零;

7、证人袁某1、赵某1、梁某、刘某1、张某1、刘某2、许某、刘某3、赵某2、张某2、尉某甲、侯某1、胡某、刘某4、候某、袁某2、王某1、张某3、张某4、尉某乙、李某1、侯某2、袁某3、王某2、刘某5、马某、刘某6、高某1、袁某4、王某3、袁某5、袁某6、刘某7、袁某7、袁某8、袁某9、袁某1刘某8、袁某11、赵某3、才翠艳、吴某、翁某、邱某、赵某4、袁某12、袁某13、刘某9、娄某1、娄某2、娄某3、丁某、高某2、尉清芳、孟某1、袁某14、莫某、孟某2、于某、李某2、郭某、孟某3、王某4、证言证实,从二被告人处购买海藻盐和散装盐的情况;

8、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与尉某某于2014年5月份认识并开始谈对象,薛某某在其家找尉某某买过5件盐的情况;

9、被告人尉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阳历3月份的时候,其在宽城县峪耳崖镇收购苹果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欢喜庄去卖,当时在大集上有一个男子骑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卖盐,其听赶集的人说这名男子姓杨,其问他盐卖多少钱,该男子说一件50元给其,散装盐40元一袋给其,其要了10件盐,和3大尼龙袋子散盐,其给了该男子620元钱,其将这些盐拉到了宽城县峪耳崖镇双洞子村当天就卖了。过了十多天其第二次联系该男子买盐,其买了47件盐,装完车后其就回宽城县峪耳崖镇双洞子村了,在双洞子村卖了45件,剩下的2件卖给了薛某某他姨家了,后来听薛某某他姨说这2件她卖给了薛某某,薛某某再要10、20件的盐。又过了十多天,其再次联系卖给其盐的男子买了27件盐,买完盐后其回到宽城县化皮任杖子村其对象李某3家,薛某某到李某3家拉的盐,薛某某要了几件,剩下的其走庄乡卖了;

10、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阳历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看见一个女的在化皮溜子乡北杖子村偏桥子庄东头一个岔道口处卖盐,其平时也骑三轮摩托车走庄串巷的卖些水果、馒头等食品,其看见这个女的卖的盐有好多人买,其就问多少钱一件,该女子告诉其她家住在化皮乡任杖子大庄跟付子是一家,要是买盐的话去她家找她。过了三、四天,其去化皮乡任杖子大庄卖菜,看见这个卖盐的女子,其便问她盐怎么卖的,该女子说对外卖90元每件,其要买的话80元一件卖给其,其跟该女子在付子家门前买了三件,过了四、五天其把这三件盐卖完了,又到付子家从该女子手里买了2件。其将这些盐卖给K罗台大庄刘家旺家1件,卖给化皮北杖子老孙家庄一个卖豆腐的1件,卖给化皮大庄友银餐厅郭保银1件,卖给北杖子村河东闫印来及他家左右邻居1件。

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薛某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收回已卖出的盐产品并退还了购买盐产品的钱款。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并在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同时宣告对二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尉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三、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关峰

审判员玄文斌

人民陪审员张健鑫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沈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