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2/7 0:00:00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八七路洋下服装面料综合市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573750233。

负责人:杨沦聪,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校,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厝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3244-4。

法定代表人:许清源,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许清源,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申请人:许友任,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0780-9。

法定代表人:许清源,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下称泉州银行石狮支行)与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清源、许友任、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泉州银行石狮支行称,2015年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许清源、许友任签订编号为HT9350581001A150200038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许清源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新村的房屋(产权证号:狮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土地使用证号:狮蚶国用(2003)第0061号)、许友任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新村的房产(产权证号为狮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狮蚶国用(2003)第0060号)为抵押物,为申请人与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债权限额及范围为自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在人民币1630000元的最高本金余额项下,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所有债权余额以及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经抵押人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还约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T9350581001A15010010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工业区A、C、D、E幢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第XX号、第XX号、第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狮地蚶国用(2006)第0020号)为抵押物,为申请人与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而享有的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债权限额及范围为自2015年1月22日至2020年1月22日在人民币1982000元的最高本金余额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首先从抵押物变现所得中扣除,而不包括在最高本金余额内。合同还约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双方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HT9350581001116060004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8日,借款年利率为4.7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款日期为每月20日;借款期内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30%的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借款人欠息或存在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申请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60万元。但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未能按月支付利息。此外,被申请人许清源、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涉及诉讼案件,导致本案的抵押物被法院查封。截至2017年9月17日,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结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60万元及利息、复利86613.17元。申请:一、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许清源、许友任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新村房产及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工业区A、C、D、E幢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狮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狮蚶国用(2003)第0061号、狮蚶国用(2003)第0060号、狮地蚶国用(2006)第0020号);二、申请人有权就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的款项优先受偿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债务,包括截止至2017年9月17日所欠的本金360万元、利息及复利86613.17元,以及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清源、许友任、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泉州银行石狮支行与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申请人许清源、许友任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与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成立。因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没有按月支付利息,根据泉州银行石狮支行与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且因被申请人许清源、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被法院查封,依照双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本案主债权确定,泉州银行石狮支行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利。泉州银行石狮支行请求拍卖、变卖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清源、许友任提供抵押的房产,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拍卖、变卖登记在被申请人许清源名下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新村房产(产权证号为狮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狮蚶国用(2003)第0061号)及登记在被申请人许友任名下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新村房产(产权证号为狮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狮蚶国用(2003)第0060号),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对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最高本金余额1630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拍卖、变卖登记在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名下址于石狮市蚶江镇厝仔工业区A、C、D、E幢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狮建房权证蚶江字第XX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狮地蚶国用(2006)第0020号),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对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最高本金余额1982000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申请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对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以被申请人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及复利86613.17元以及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限。

申请费12098元,由被申请人石狮市锦兴包装用品有限公司、许清源、许友任、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康志强

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