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青海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5/6/10 0:00:00

却合周煽动分裂国家变更刑罚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却合周,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却合周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却合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却合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却合周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雷霈
审判员郭明礼
审判员吕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