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8/29 0:00:00

迪克坦开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迪克坦开,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夏河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州刑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迪克坦开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止,于2009年8月18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4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三课”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良好。从事监舍楼道卫生清理劳动,认真负责,不怕脏累,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412.5分,受监狱表扬10次,记功3次,2011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及“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迪克坦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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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叔权
审判员夏鱼娟
审判员姚新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