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4/3 0:00:00

桑吉克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桑吉克,男,1988年2月8日出生,藏族,甘肃省合作市人。现在甘肃省白银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州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桑吉克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白银监狱于2014年4月8日提出对罪犯桑吉克的减刑意见,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三课”成绩表、检察机关意见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桑吉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8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邹涛
代理审判员杨志宇
代理审判员李军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