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5/27 0:00:00

罪犯麦提阿卜拉·伊敏尼亚孜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麦提阿卜拉·伊敏尼亚孜,男,1992年12月21日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维吾尔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长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麦提阿卜拉·伊敏尼亚孜犯煽动分裂国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麦提阿卜拉·伊敏尼亚孜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麦提阿卜拉·伊敏尼亚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麦提阿卜拉·伊敏尼亚孜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迟守平
审判员白云天
审判员安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