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其他审理程序/其他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走私假币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10 0:00:00

邱春耕走势假币罪案

邱春耕走势假币罪案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粤52刑更810号

  罪犯邱春耕。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2003)汕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春耕犯走私假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执字第117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揭中法刑执字第2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揭中法刑执字第126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执字7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于2017年9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认为,罪犯邱春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邱春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春耕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21日扣1分。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春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一款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邱春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群
审判员  陈益文
审判员  吴洁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