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4/7/31 0:00:00

罪犯毛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毛雁,男,汉族,大专文化,1966年9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0)锡刑二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雁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毛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毛雁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毛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人生危险性较大,可以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毛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俊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李明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