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海事海商纠纷/海事海商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3/8 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观风亭街6号“恒力金融中心”第1-5层、第16-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1005033。

负责人:李欣,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甲,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兰,福建东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省二轻大厦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3186649XJ。

法定代表人:林善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利害关系人: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8371A。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申请人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家公司)、利害关系人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家具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信银行称,2015年9月17日,中信银行与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家具公司共同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榕华委贷字第811138003163号《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中信银行接受电子公司的委托,向家具公司发放委托贷款本金50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7日;利率为固定利率,按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305%,还款方式为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到期后,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中信银行按照发放贷款的实际金额和期限按0.1%收取手续费,款项由电子公司先行支付,后续由家具公司支付。同时,为保证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下形成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中信银行分别与家具公司、福家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信银榕华字第2015114031号、2015114032号、2015114033号的三份《抵押合同》,约定:家具公司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家具公司宿含1座102、202单元房地产,福家公司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2F-441#、2F-475#店面房地产和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斗西路156号-158号第五层房地产抵押给中信银行,为家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约向家具公司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同时,电子公司向中信银行支付手续费5万元。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但家具公司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福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信银行请求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福家公司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产(厦国土房证第XX号),所得价款由中信银行在福家公司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贷款本金5000万元、手续费5万元以及利息、罚息(以37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23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9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月25日为11993214.57元)。

福家公司称,对中信银行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同意中信银行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家具公司称,对中信银行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同意中信银行提出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信银行与福家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不悖,属有效合同。中信银行对登记在福家公司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产享有的抵押权有效设立并已办理抵押登记,现中信银行以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中信银行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为由,向本院申请拍卖或变卖登记在福家公司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中信银行在福家公司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福家公司、家具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范围内,即在贷款本金5000万元、手续费5万元以及利息、罚息(以37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23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75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以9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并从2016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4%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117339元,由被申请人福州福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晨

人民陪审员廖静巧

人民陪审员柯素华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楼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