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建行开封分行诉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建行开封分行诉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移送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开封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建行开封分行诉被告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案件受理费137375元,由被告开封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开封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缴纳诉讼费的义务,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以及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屋。我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属的工商税务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于2016年第一季度后再无登记信息,状态异常。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建行开封分行诉被告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一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柯美达车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法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执行法院也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中阁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