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授权代理人:罗兴强,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程义侠,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容,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袁一丹,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容,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袁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后,由审判员蒋园园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袁茂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新都区三河街道龙山路108号6栋-1至2层2号(产权证号:新房权证监证字第XX号)之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8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义侠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程义侠借款人民币捌佰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被申请人程义侠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抵押给了申请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新房他证他权字第0240532),作为被申请人按期归还申请人借款的担保。但在借期内,被申请人程义侠未能全部归还前述借款,且被申请人程义侠一再推托,至今仍未归还全部借款。为此,双方于2017年7月3日再次达成一《协议》,协议中除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外,同时二被申请人还自愿将该抵押之房屋抵偿给申请人用于偿还全部债务。但在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发现该房屋已被查封,无法保证申请人实现房屋权利。故为保证申请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前述申请,希望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程义侠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实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被申请人也愿意将案涉房屋抵押给申请人作为担保,由于之后没有还款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用于确认未还金额。对债权本息为776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万元以及申请人代还按揭款本息194512元,合计8004512元无异议。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期限已经过了,也就是起诉之前他项权证上抵押期限已经逾期了。
被申请人袁一丹称,其虽然没有在《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其是知晓合同内容并同意的。2017年7月3日,其与丈夫程义侠共同与袁茂签订的《协议》也是真实的。对债权本息为776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万元以及申请人代还按揭款本息194512元,合计8004512元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