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上海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9 0:00:00

张国平诉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国平诉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沪01行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陆彬文,镇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倪耀明,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平因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行初3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7年8月5日,张国平向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江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获取“XX村XX组村民涉及到动迁关于《XX镇XX路XX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动迁安置及劳动力安置》的明细上报清单”并盖上有效公章。浦江镇政府经审查后认为上述申请内容不明确,故于同年8月24日作出《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张国平对上述申请内容进行补正。2017年8月26日,浦江镇政府收到张国平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补正,张国平申请获取“关于《XX镇XX路XX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动迁安置及劳动力安置完成的证明》涉及到XX村XX组村民动迁安置房项目动迁安置及劳动力安置的上报明细清单”并盖上有效公章。浦江镇政府经审查后认为该补正后的申请内容仍不明确,不能据以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故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编号为2017-42-03的《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答复告知书》),经审查,张国平提交的材料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规定》,不再按照《规定》作出答复。张国平收到《答复告知书》后不服,于同年9月15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闵行区政府于同年9月21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于同年11月10日作出沪闵府复决字(2017)第2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由浦江镇政府所作《答复告知书》,并向张国平邮寄送达。张国平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浦江镇政府所作的《答复告知书》,并重新作出答复;2、撤销闵行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
  原审认为,浦江镇政府负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本案中,张国平首次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浦江镇政府要求其限期补正以进一步明确申请内容,但张国平经补正后的申请内容仍然表述混乱、语焉不详,仍不能据以指向特定的政府信息。浦江镇政府据此作出书面答复,告知张国平其申请不符合《规定》二十一条规定的申请要求,将不再按照《规定》进行答复,《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浦江镇政府受理张国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书面要求张国平补正申请,审查后作出书面答复,行政程序亦无不当。闵行区政府受理张国平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答复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张国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国平不服,上诉于本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江镇政府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被上诉人闵行区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职权。《规定》二十一条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书:……(二)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本案中,上诉人张国平向被上诉人浦江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浦江镇政府认为其补正后的申请内容仍不能指向特定政府信息,不符合《规定》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据此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并无不当。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上诉人闵行区政府经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作出了维持被诉《答复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上诉人张国平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国平负担,本院准予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瑶华
审判员  宁 博
审判员  侯 俊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汪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