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6/4/2 0:00:00

罪犯邹家国减刑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邹家国,绰号”邹老四”、“邹四哥”,男,生于1972年10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现在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
罪犯邹家国,1993年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雁江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家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罪犯邹家国于2010年4月19日送入四川省川东监狱服刑。刑期变动:本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2012)达中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院又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达中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罪犯邹家国应于2020年11月16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东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邹家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邹家国2015年2月1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期内获标准分120.5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家国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监区夜间巡夜员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邹家国2015年2月13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考核期内获标准分120.5分。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邹家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邹家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洁
审判员户娆
人民陪审员舒良敬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