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甘肃省/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裂国家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10 0:00:00

罪犯次成加措减刑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次成加措,男,生于1972年4月1日,藏族,甘肃省夏河县人,藏文小学文化,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州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次成加措犯分裂国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次成加措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33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天虎、段冬松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积极参加学习并主动学习其他法律、历史知识,年终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分料工序中能按时完成下达的任务。截止2017年5月底,该犯受到表扬1次,记功1次。执行机关提出对次成加措减刑六个月。
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
经查,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次成加措在服刑改造期间的悔罪表现有执行机关提供的书面证明,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同监区服刑人员证明,表扬、记功奖励审批表、“三课教育”成绩单,积分明细表,评审鉴定表、重点犯减刑假释审批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次成加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次成加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至2032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润花
审判员宋
人民陪审员宋廷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静